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思考(论文资料).docVIP

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思考(论文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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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思考(论文资料).doc

民诉作业 姓名:张岩 学号: 班级:13级法本法硕 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思考 学习法律已经几年时间,期间关于法律的价值的学习从未断过,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什么,我想谈下我对程序正义价值和实体正义价值的思考和想法。我们国家有着轻程序重实体的 传统,特别是在农村和经济发展落后地区,被这种观念影响着的人口数量还是有相当大一批人的,当然这种观念的影响要想消除是非常困难的,也是不可能被消除的,人们追求获得公平公正地对待的愿望是永恒不变的。那么究竟是程序正义价值更为重要,还是实体正义价值更为重要,还是两者同等重要,在我看来这是没有固定答案的,但是我还是更为倾向于实体正义价值,当然不是说我就觉得实体正义一定比程序正义更重要。我只不过是觉得,当我们在争论某一问题时,首先应当考虑这一问题提出来的时代背景,还有就是我们希望解决什么问题,而不应当脱离实际需求。 人们建立国家,制定法律,规定法律适用的程序,最终的目的是什么,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人们只不过是把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出来给予国家,国家的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应当是国家是为保护人民才被创建的。那么国家制定法律,适用法律的所要实现的目的的最终指向只能是保护那些已经把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出来的民众的利益。而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国家一直以来都只属于某一家族,属于那些权贵阶层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从来没有真正属于普天下的穷苦大众,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人民才做了国家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为人民意志的代表机构,成为为人民利益服务的政府,在之前的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人受尽了欺凌压迫奴役,中国人民比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民更加渴望得到公平正义,因此对实体正义的渴望也是极为强烈,有时候人民为了得到实体公平,甚至可以放弃自己的生命,因此重实体正义的传统要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内消除改变是不可能的的,也因此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尽最大努力去实现实体公平正义,不应当急功近利的学习西方国家的程序正义的实现。 既然我们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国家,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就要结合我国基本国情(人民更加渴望得到实体公正),在追求法律的程序正义价值和实体正义价值时,要始终以发现客观真实,并最终实现实体正义为目标,以保护人们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和秩序,促进人们生活幸福作为价值追求,实现政府服务人民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在司法过程中,关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二者之间孰轻孰重之争,必须在一定范围之内决不能走向两个极端:过分推崇程序正义或过分推崇实体正义,必须根据实际环境决定适用,促进二者共同为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谐幸福生活发挥各自的重要作用。 下面我以民诉中“关于民事审判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方面阐述我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价值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先产生于美国,适用于刑事诉讼中,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后来逐渐被引入民事诉讼中来,并传入我国,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予以应用。该规则在我国确立的标志是2001年12月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的规定。当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运用,无疑在实现程序正义,保护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隐私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住宅不受侵犯等)更加完善完备,该规则的发明和运用取得的成绩值得尊敬和肯定。可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该规则的运用也引起了诸多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这些问题我列举以下几点:(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取证难。(2)目前我国法院在审判案件中的职责权限规定模糊不清,法院定位不清,既不会主动去调查案件,在当事人请求取证时又往往会因权力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法院可以随意决定取不取证,导致一些证据无法获得。(3)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运用并不成熟,并没有适应我国的国情现状,导致该规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被生搬硬套,致使案件既无法获得实体正义,也没有获得程序正义效果,反而使法律权威受到破坏。 对于为什么会产生非法证据,最直接的原因,人们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证据,可是要想获得法院的公正的有利的裁判结果,就必须提供给法庭确实充分的证据,使法官能够达到内心确信,并最终做出公平公正地裁判,那么既然不能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证据,只能以非法手段来获得了,因此说非法证据的出现尤其无奈之处,需要我们理性的分析对待,不应当盲目的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果对这种无奈而获得非法证据加以排除,来维护程序正义的话,那么法律的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根本不能够实现。 在这里我想说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加以适用的条件还不成熟,对其适用必须谨慎。之所以说我国的条件不成熟:第一,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经济得到飞速发展,同时人民的社会价值观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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