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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及对策.doc
浅谈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及对策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以及社会公德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群众性、自治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已被我国宪法和其它基本法律所确认。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主和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在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搞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解决民间纠纷中的作用,使其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已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 一、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1、概况 全区18个乡镇街(张坝景区办事处)均设立司法所,现有司法助理员54名,其中已建成规范化司法所9个。共有各类调解委员会组织389个,基层调解人员2995名。调委会由乡镇街司法所牵头,成员由综治、派出所、信访办、妇联、团委等部门和村级调委会主任组成,形成了镇(乡)、村(社区)、社(组)三级调解网络。 自2005年以来,我区以国债资金建设司法所项目为契机,通过加强规范化建设,全区司法所和调解委员会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标准,9个规范化司法所所在乡镇,调解委员会均达到“六有”(有人民调解庭,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有调解档案,有调解、回访、移交记录薄,有统计台帐)、“四规范”(规范调解人员、规范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规范调解文书)标准,并统一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区司法局统一制作了规范的调解卷宗样式,组织各乡镇街司法所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对调处过程中应规范的取证、调处登记、调处协议书等填写进行了逐一讲解,明确了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全面实行人民调解工作“个案补贴”,对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规范调解档案资料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2、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全区镇村社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网络优势,结合本地区实际,有的放矢,主动介入公民之间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使矛盾纠纷从根本上得到控制,做到了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乡镇,把纠纷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有效的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从2005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区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1544 件,调解成功11169件,成功率为96.7%,全区共排查纠纷2282次,专项治理1427次,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 11件,涉及11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55件,涉及127人、制止群体性械斗21件,涉及413人、防止群体性上访67件,涉及1700余人。 二、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在组织网络、工作机制、工作开展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第一道防线”作用,但仍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的的困难和问题。 ???(一)对调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特别是部分基层党委政府对调解工作认识、重视和支持力度不够。一是把调解工作当成软任务,认为调解工作未纳入区上年度工作考核的硬指标,可抓可不抓。二是认为调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有了纠纷找法院,发生案子有公安,“轻防重打”思想。三是在实际工作中也没有注重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作用,常常是部署调解工作越过调委会,检查指导绕过调委会,工作评比不提调委会,未能真正把人民调解工作拿在手上抓。党委政府的认识没解决,加之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认识,出现纠纷,当事人寄希望于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因此,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面临难度。 ???(二)调解队伍结构不合理,新老更替较大,调解员素质整体偏低,较难适应新时期调解工作的需要。在名调解员中,高中学历占总人数的48.%,初中及以下%。他们身兼多职,工作繁忙,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文化偏低,对法律、政策的理解不到位,较难胜任和应对重大疑难纠纷及新时期出现的新纠纷的调处。加之调解员的新老更替较大,影响了工作开展,特别是村(居)以下的调解员98%以上是由村组干部兼任,无专职调解员,每三年一届的村居换届,就导致一批已接受过指导,参加过培训,正熟悉业务的调解员(村居干部)被替换,而后任者又有一个从头培训、指导与熟悉过程。 ???(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力量不足。一是基层司法所人员少事多面广,加之缺少必要的交通工具,工作开展全凭“一张嘴、两条腿”,要达到覆盖全面,深入实地指导工作,实在力不从心。二是业务指导主体相对单一。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司法所和基层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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