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优秀毕业论文,完美PDF格式,可在线免费浏览全文和下载,支持复制编辑,可为大学生本专业本院系本科专科大专和研究生相关类学生提供毕业论文范文范例指导,也可为要代写发表职称论文提供参考!!!
Classified Index: CODE:10075 U.D.C : NO A Dissertation for the degree of M. Law Discuss on the Omistion of Judge and its Remedial Measure Candidate : Yang Xiaoli Supervisor: Prof. Ke Yangyou Academic Degree Applied for: Master of Laws Specialty : Procedure Law University: Hebei University Date of Preface Oral Examination: June, 2013 摘 要 摘 要 民事裁判遗漏是民事诉讼中由于法官的疏忽,对于应为裁判的事项漏未判决,致使 当事人的部分诉讼请求未能得到处理的情况。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民事裁 判遗漏现象逐渐凸显,民事裁判的遗漏不仅降低诉讼效率,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严重损 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违法官必须依法裁判的司法准则,违背了现代的法治精神, 所以,有必要对民事裁判的遗漏进行救济。 对于民事裁判的遗漏的救济,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各国对民事裁 判遗漏的界定和救济方式有着很大的区别,不过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补充判决的方式对 民事裁判的遗漏进行救济。补充判决就是通过一部判决的方式对被遗漏的部分诉讼标的 进行继续判决,以达到对民事裁判遗漏救济的目的,补充判决是目前对民事裁判遗漏进 行救济的最有效途径,它可以克服以发回重审或者通过再审的方式进行救济所产生的弊 端,能够优化诉讼程序。 我国对民事裁判遗漏的救济主要是通过上诉后发回重审或再审的方式来实现的,以 这两种方式对裁判的遗漏进行救济,会产生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降低诉讼效率、破 坏诉讼系属等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就目前我国对民事裁判遗漏的救济方式而言,不能 满足对当事人权利有效保护的需要,也不利于我国程序制度的构建。所以,我国应该借 鉴世界上对民事裁判遗漏的通行救济方式,在我国建立补充判决制度。 在我国建立补充判决制度,本着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理念,在借鉴外国补充判决制度 的基础上,一定要适合我国的国情,在民事裁判遗漏的范围界定上一定要适合我国的需 要,在补充判决具体细节程序的制定上要仔细考量,加大与现有的法律制度的衔接度。 从民事裁判遗漏的界定入手,分析考察了德国、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裁判 遗漏及救济制度,在分析我国民事裁判的遗漏救济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我国构建补 充判决制度并与发回重审、再审相结合的多样民事裁判救济途径的设想,并对补充判决 具体的程序进行了建议性设置,以期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所帮助。 关键词: 裁判遗漏 一部判决 诉讼标的 补充判决 I Abstract Abstract The omission of civil judge is due to negligence in civil litigation, and the matters needing to judge leakage without judgment, of which the parties to the part of the claim has not been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