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物权概论》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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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物权的意义 二、物权的效力 三、物权的类型 四、物权的客体 引例:陆杏菊诉宝鼎公司采光权纠纷案 原告陆杏菊居住在某市海曙区马园新村4号102室。 被告在原告住宅前建造了“世纪长春”住宅楼,于1999年12月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并交付使用,该楼对原告住宅的采光存在影响。 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屋前所建的住宅楼影响了原告的采光,特别是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2月终日不见阳光,严重侵害了原告家人的生活和身体健康,为此多次向市规划局等有关单位反映及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一)物权的概念和本质 (二)物权的特征(与其他民事权利比较) 谁能取得物权? 刘国江一家从1993年4月起租用韩春祥三间房屋。 02年10月初,韩告知刘因其急需用钱,欲将出租房以5万元价格出卖,并须在同年年底付款。刘同意买下,订立书面协议,将购房款5万元交付韩。 11月初,韩之堂弟表示欲购买该三间房屋,并愿出价7万元。韩通知刘,房价提至7万元,刘欲购买,须再交2万元;否则,该房将卖与其堂弟。 刘当即反对,认为韩出尔反尔,自己已交5万元,实际等于己买下该三间房。因此,刘坚持既不补交2万元,亦不同意韩将此房再卖他人。 三个月后,韩之堂弟再次要求买房,韩遂以7万元价格卖给其堂弟,二人办理了过户手续。 其后不久,韩之堂弟又以10万元高价将此房转卖他人。 刘国江得知后,与原所有人韩春祥发生争执。 (一)物权的概念和本质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与其他民事权利比较) 对世性:在主体上的特性。在权利的分类上,物权被称为“对世权”(权利的对抗性) 支配性:在内容上的特性。在权利的分类上,物权又被称为是典型的“支配权”(全面支配、部分支配) 特定性:在客体上的特性(特定物) 绝对性:在实现方式上的特性。对物权的保护属于“绝对权”(不需义务人协助) 排他性:在效力方面的特性(一物一权、不受侵犯) 物权和债权 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 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 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债权为相对权、对人权 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债权是动态财产权 物权法定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 物权与债权关系的相对化 (1) 债权物权化: 一是租赁权的物权化使得“买卖不破租赁”; 二是预告登记制度使得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物权的效力 (2) 物权债权化:物权的证券化(抵押权证券向金融机构发行,分担风险) 债权法对物权关系的类推适用(物权请求权在债权中适用) 物权与债权具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担保物权保证债权实现,债权又是权利质权的客体) 物权和知识产权 物权为有体财产权,知识产权为无体财产权 物权与知识产权都具有专有性,但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程度更高 知识产权不同于物权,具有地域性、时间性 与物权不同,知识产权的取得须经法律直接确认 二、 物权的效力 (一)排他效力 (二)优先效力 (三)追及效力 (四)物上请求权 (一)排他效力 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简称“一物一权” 物权排他性是相对的 同一权利可由两个以上主体共同享有 同一物上不同物权能否并存 同一物上仅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 (1)抵押权能与用益物权并存 (2)质押权、留置权不能与用益物权并存 用益物权之间一般难以并存。特例: (1)消极地役权可附存于地上权 (2)两个通行权可并存 担保物权之间一般能并存。特例: (1)当事人特别约定排斥并存情形 (2)留置权之间不能并存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优先权) 指同一物上并存数个相互冲突之权利时,效力较强之权利排斥较弱权利。 包括: 1、物权对物权的效力 2、物权对债权的效力 1、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 指一物存在两个以上物权时,某一特定物权对其他物权的优先效力。 判断标准: (1)他物权优于所有权 (2)担保物权优于用益物权 (3)费用性担保物权优于融资性担保物权(如留置权优先) (4)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限制物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例如: 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例如: 2、物权对债权的效力 (1)同一物上的物权优于债权(一物二卖) (2)同一物上附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优于无物权担保的债权(别除权) (3)担保权人对标的物价金或赔偿金的优先权 (4)出卖人在交付完成前的取回权 (四)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成立后,标的物无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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