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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pdf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土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页码,1/9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佚名 余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2009-10-16 21:53: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 规及国家、省有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市、县级专项资金及乡镇自筹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实施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和国土资源、财政、农 业、林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县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 为全县土地开发整理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条  项目的确定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坚持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重点; (三)坚持土地开发整理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四)坚持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 (五)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 (六)坚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六条  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跟踪审计制、竣工验 收制及建后管护制等制度。县、乡镇必须对实施的项目负责,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Article/2009/200910/269.shtml 2009-10-16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土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页码,2/9 项目申报时明确项目法人单位,县级以上项目法人为县人民政府,乡镇自筹资金项目法人为乡镇人 民政府。各乡镇应抽派熟悉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业务和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组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全力抓 好辖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第八条 县、乡镇两级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建立项目 储备库。 第九条 项目立项前,县级及其以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项 目进行实地踏勘,主要对项目区土壤、水源、生态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投 资、新增耕地面积等进行实地踏勘,确保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乡镇自筹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项 目进行实地踏勘,批准同意后才能申请立项。 第十条 申请项目立项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法人单位的申请和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论证意见); (三)项目踏勘表; (四)项目实施前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加盖县级土地等级专用章) 和村民意见(需2/3以上村民同意); (五)项目实施两年前所涉及图斑土地登记台帐及其汇总表; (六)有批准权政府的批准文件(限土地开发项目); (七)项目投资预算资料,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对项目资金的批复; (八)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审核意见; (九)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摄像资料(刻光盘)及其他相关资料; (十)实施前土地利用实测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并附测量单位资质证书; (十一)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章); (十三)项目所在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图(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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