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_第三者_问题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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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论 探 索 南方论刊 ·2010年第8期 民主与法制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第三者”问题探析 王 晴 任经华 (1.东南大学法学院 江苏省南京市 211189;2.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 221000) 【摘要】机动车交通事故之受害者是否属于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范围,直接关系到保险人责任之承担, 事关重大,极有明确之必要。与域外成熟法例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第三者”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维护机动车受害者利 益。我国现行机动车保险制度存在诸多疏漏,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在“第三者”范围上无 法有效融合。笔者通过分析现行制度之不足,稽考借鉴域外立法例,建议明确将车上人员列入“第三者”范围;规定被保 险人于特殊情形下可成为“第三者”;对被甩下车于车下受伤之受害者,应视为车下“第三者”。 【关键词】交强险;第三者;他人性;车上人员 各国自上世纪20年代以来纷纷 者责任险是根据法律规定,由被保险 之“第三者”地位又在为他人利益合 制定相关法规,强制机动车投保该保 人对他人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转嫁由 同之“他人”基础上有所扩展,以发 险。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具有为他人 保险人承担的一种保险。据此,机动 挥其社会保障功能。参酌下文详述。 利益合同之性质,受害者须为符合 车三者险系指“投保的机动车辆在使 “他人性”之“第三者”,保险人直 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 2.我国的法律实践探析 接向该“第三者”赔付。故对机动车 人身伤亡或财产毁损,被保险人依法 2.1 我国的规定与不足 责任强制保险而言,厘清“第三者” 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义务由保 2.1.1 我国相关规定 之范围至关重要。 险人承担的保险” 而三者险之“第三 我国2006年3月21日以国务院令之 稽考各国立法史,“第三者” 者”是保险合同的局外人,系为他人 方式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范围于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发展初期 利益合同中的“他人”,须满足“他 制保险条例》,同年7月1日起实施。 相当狭窄,目的乃在于保护机动车责 人性”之要求。下文详述。 该条例出台以来争议不断,理论界疑 任强制保险业免于因负担过重而抑制 1.2 “第三者”之法律地位 义诸多,司法实务界亦为之困扰,法 成长壮大。待保险业已兴旺,机动车 三者险之“第三者”,其法律 院对同类判决不一,致无法切实维护 事故频仍,原有“第三者”范围已无 地位相当于为他人利益合同之“他 受害者利益。机动车责任险中“第三 法实现维护受害者利益之目的。扩大 人”。合同相对性肇端于罗马法,罗 者”范围认定过窄,成为受害者获得 “第三者”范围则十分重要。德、 马法除个别例外,原则上惟承认契约 足够救济的重大阻碍。 日、英、美都经历了扩大“第三者” 仅于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故又“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范围的立法过程。我国现行机动车责 论何人不得为他人为约定”(alteri 法》第17、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 任强制保险之“第三者”范围过窄, stipulari nemo Potest) 随着交易频 国保险法》第65条,作了相关规定。 肇致诸多社会问题,无法公平有效地 繁,合同相对性原则之绝对化受到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 为受害者提供保险救济,投保人亦怨 战。由于社会关系的整体性,没有第 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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