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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波YY讲民法2016明师论坛001:婚姻法解释三(韩祥波).pdf
段波YY 讲民法每周五晚上八点在频道80137 进行——本讲座为公益讲座,感恩万国,回报学员
2012 赛季段波YY 讲民法明师讲坛 (一)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
主讲 韩祥波 万国民法独家签约教师 (@万国民法韩祥波)
内容提要:关于孩子——关于房子——关于共同财产——其他——未来司考预测
一、谁的娃?
1、亲子关系——制度价值——谁的问题——为何推定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
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
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
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2、生育权——权利性质——谁的权利——如何平等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
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二、谁的房?
1、婚前婚后房产赠与之效力——与合同法的衔接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
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2、婚后父母为子女买房产权归属——相对于解释二的变化及原
因——与物权法的衔接
段波新浪微博:/51k360;段波老师学法网博客:/322732
万国学校网址:/publish/portal1/
段波YY 讲民法每周五晚上八点在频道80137 进行——本讲座为公益讲座,感恩万国,回报学员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 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
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
按照各 父母的 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二: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
为对 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婚前个人按揭买房之归属——双方利益之平衡——与物权法
之衔接
★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
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
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
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
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
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房改房之归属——房改房之背景——基于身份的财产——此
条文的制度价值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
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
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三、共同财产:界定与分割
1、共同财产界定的变化——收益的类型化及其合理性——直接
带来对于司考相关真题理解的变化
★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 然增值外,应认定
为夫妻共同财产。
段波新浪微博:/51k360;段波老师学法网博客:/32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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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波YY 讲民法每周五晚上八点在频道80137 进行——本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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