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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法律机制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pdf
论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法律机制的
价值 目标与功能定位
杨青贵
目 次
一
、 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法律机制之价值 目标与基本功能界定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法律机制的价值 目标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法律机制的基本功能
“法定权利只有转化为现实权利,才能成为或再现生活的事实 ,才对主体有实际的
价值。”[1)集体土地所有权是 《物权法》所确立的重要 “财产权”,同样具有通过实现转
化为所有者实在利益的内在需求。基于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制与主体 自治的兼容性以
及政治、文化、经济等方面的比较优势,法律机制成为将相互关联的法律规范、规范群
组 (狭义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及其相关政策等要素整合而形成特定内在功能
与外在作用的制度机制。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法律机制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中具有两
大核心价值:一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相关法律制度的联结方式,动态整合、协调相
关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形成促进集体土地所有权有效实现的 “合力”;二是包含了若干国
家干预的成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能否实现、如何实现、实现程度等问
题。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法律机制在将文本化的法律规则转化为社会现实的路径中,[2]
本文是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 目“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制度设计”(项 目
编号:13JZD007);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 目“宅基地置换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项 目编
号:2013QNFX37)的阶段性成果。
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1]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5页。
[2] 参见章剑生:“论影响实现行政诉讼价值 目标的法律机制及其对策”,载 《法律科学)1996年第2期。
论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法律机制的价值 目标与功能定位 301
确立了重要的价值 目标 ,并在价值 目标指引下注重生成立法者所设定的基本功能。在
从 “文本”到 “现实”的演变 中,两者从根本上指引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相关法律制
度、法律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一 、 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法律机制之价值 目标与基本功能界定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法律机制之价值 目标释义
对于价值是什么,学者们在长期的学术研究中始终莫衷一是。在哲学上,有关价值
的学说主要有六种 :一是 “实在说”,即把价值作为某种来 自超经验的“实在”;[1]二是 “工
具说”,即把价值作为达至 目标的手段或实际上达到 目标的某些结果;[2]三是 “财富说”,
即把价值作为 “一定的社会或阶级的人们当作现实或理想来看的那些生活的和文化的财
富”;[3]四是 “评价说”,即把价值作为主观情感或意志,不包含客观事物内容,(4)在本质
上属于主体对客体的评价;五是 “关系说”,即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关系;[5]六是 “实
体说”,即价值就是有价值的事物 自身D[6]考虑到哲学上的 “价值”与 “法律价值”之间
属于 “源”与 “流”的关系,有关 “价值”的争论也同样出现在法理学研究领域。
在法理学上 ,法律价值是 “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命题,[7]是 “一种对现实 目标
和 目的追求 ,而不是对未来的一种 目标和 目的追求”o[8]我国法学界对法律价值的研
究主要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 ,并成为20世纪90年代法学研究的热点命题。[9)我国
(1] 参见杜飞进等:《法律价值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 l4页。
[2] 参见杜飞进等:《法律价值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 14页。
[3] 参见 《马克思主义与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3年版,第215页,转引自杜飞进等:《法律价值论》,
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 14页。
(4) 参见刘放桐等编:《现代西方哲学》,人民出版社 1981年版,第 125页,转引自杜飞进等:《法律价
值论》,陕西人民出版社 1992年版,第 14页。
[5] 参见付子堂主编:《法理学高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258页。
(6) 参见付子堂主编:《法理学高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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