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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国际私法规范的基本内容 此编分为七章。分别介绍: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国际统一实体法、民事法律适用规则、商事法律适用规则、海事法律适用规则、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十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在国际私法的规范构成中,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最早的规范。 此章分为三节。分别为:概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一节 概述 简单介绍概念和历史发展过程。 一、概念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外国学者又称之为“外国人在私法上之地位”或“外国人地位”。 所谓“外国人”,一般是指依照一国国籍法不具有该国国籍的人。 本章所说的外国人,除外国自然人外,还包括外国法人。 在一般情况下,外国人在内国大体享有与内国人同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在某些情况下,某个方面的民事权利可能对外国人(特别是外国法人)予以限制; 在特殊情况下,经一国法律的特别许可,内国人不能享有的民事权利,外国人却可以享有。 二、产生与发展 (一)产生原因 赋予在内国的外国人以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实践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交往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二)历史阶段 1、奴隶制时期,对外国采取敌对待遇; 2、封建制时期,采取差别待遇; 3、资本主义时期,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4、帝国主义阶段,则表现为两个方面: ①力图扩大本国人在外国的特权; ②极力限制外国人在内国的权利。 5、二战后,也表现为两个方面: ①新独立的国家坚持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本国的特权,要求尊重国家主权,主张平等互利; ②广大发展中国家提出外国人法律地位上的事实平等。 第二节 几种制度 从19世纪初到现在,世界各国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以下五种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即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歧视待遇、优惠待遇、普遍优惠待遇制度。 一、国民待遇 (一)概念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又称平等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如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第6条第2款规定:“缔约双方同意在互惠的基础上,一方的法人和自然人可根据对方的法律和规章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得这些商标在对方领土内专用权。” (二)三种形式 1、无条件国民待遇,即不附带任何条件把内国法律赋予内国人的各种权利同样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 2、互惠国民待遇,又称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即内国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是以该外国也给内国人以国民待遇为条件的。 3、特定国民待遇,即一国在立法中规定在某种或某几种权利上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 (三)三个特点 1、国民待遇的实行一般都以对等和互惠为原则。 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原则而言,并非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外国人与内国人完全一样。 3、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是特定的,各国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四)我国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样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 《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二、最惠国待遇 (一)概念 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nation Treatment),是指一国依照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国的待遇,不低于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条约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的有关条款,称为“最惠国待遇条款”。 如1955年《中国和埃及政府贸易协定》规定:“双方同意在发给输出、输入许可证方面和征收关税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从定义看,最惠国待遇涉及三类国家或地区: 1、施惠国,即承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缔约一方; 2、第三国,是指已经取得或将来取得施惠国所给予的优惠待遇的国家; 3、受惠国,即以第三国所享有的最优惠待遇为标准而享受该优惠的缔约另一方。 (二)特点同国民待遇相比,最惠国待遇具有以下特点: 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 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 3、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4、两者的目的不同。 (三)例外事项 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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