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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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 号国际大厦2301 室 邮编:100004 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TEL: (8610 传真/FAX :(8610 网址/WEBSITE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康达股发字[2012]第023-1 号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SHENZHEN 海口HAIKOU 西安XI’AN 杭州HANGZHOU 南京NANJING 沈阳SHENYANG 天津TIANJING 1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康达股发字[2012]第023-1 号 致: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 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以下简称“首发” 或“本次发行上市” )的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在此之前,本所律师已于2012 年5 月21 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2012]第023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保 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 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及康达股发字[2012]第024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 所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于2012 年8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函》(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20906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的要求,同时,发行人将补充上报2012 年度 中期财务报告,根据上报时间的调整,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首发相关的若干事项进 行了补充核查,据此,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 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 《编报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2 补充法律意见(一) 规定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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