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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下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蔡宝川律师、高文星律师(下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于2015 年9 月10 日下午14 时在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成都心族宾 馆举行的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 《盛和资源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的资 格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 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目的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并对 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涉 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1 -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以及2015 年8 月25 日公告的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 称 “《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已经根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五条以及《公司章程》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前15 日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 各股东。 《大会通知》内容已经载明 《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相关事项, 该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出席人员以及登记事项、审议事项、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时间、方法和操作 流程等内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程序合法有效。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于2015 年9 月10 日下午14 时在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成都心族宾馆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泽 松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15 年9 月10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及《大会通知》所 载明的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2.1 根据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2015 年9 月2 日)的《股东名册》以 及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 证等相关资料的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 人,代表 公司股份193,389,2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38% 。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4 人,代表公司股份494,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3% 。 - 2 -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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