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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观看结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97年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 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权。 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是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医务人员。 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 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 医疗事故罪的疏忽大意的过失 1983年11月3日0时至8时, 某医院护士舒某在第一休养室婴儿室值班。2时30分许,舒见喂完奶的32床男婴(1983年10月30 日生)和25床女婴(1983年10月30日生)啼哭不止,便将这两名捆包住手脚的婴儿由仰卧姿式翻转至伏卧姿式,二婴儿均面部歪向左侧,其口唇、鼻翼有部分被压迫。3时15分左右,舒某巡视二婴儿时, 发现二婴儿已停止呼吸,经抢救无效死亡。 * 医疗事故罪过于自信的过失 某外科主任在给一位患腹腔晚期肿瘤病员的一次手术中,患者曾两次出现心力衰竭,均经及时抢救好转。助手们劝其暂停手术以改期进行,但该主任固执己见,继续进行,以致心脏第三次衰竭时,未及抢救死亡。 * 六、医方在医疗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1、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规则 2、医疗侵权案件中医方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 *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义 务 (1)举证责任倒置给医方带来了什么? 举证责任倒置给医院和医生带来了自我保护行为,加重了患者和社会的负担。 举证责任倒置有时会使医院和医生处于举证不能的境地。 (2)为什么要医方承担举证责任倒置义务?(3)医方如何面对举证责任倒置义务? * (3)医方如何面对举证责任倒置义务? 首先,医方应当认识到这一举证原则适用的必要性和强制性。 其次,医方应当认识到,举证责任导致并不意味着患者举证责任的免除。 第三、医方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 最后,医方应严格遵守了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颁布的部门规章、操作常规和规范。 谢 谢 欣 赏! * * * * * * * * * * * * * * * * * * * * * 思考: 在患者生命垂危的紧急情况下,是否必须经过其亲属的签字同意,医院才能实施抢救? * 2007年,北京一家医院曾发生因患者家属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而导致孕妇死亡的事件,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和讨论。 *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侵权责任法》五十六条 * * 保护患者同意权的注意事项 如患者为限制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通常行使同意权的主体是患者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 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患者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如患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通常情况下行使同意权的主体是患者本人; 如他人代为行使同意权,须由患者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中华医学会伦理学会理事兰礼吉教授2005年12月11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约80%医患纠纷与知情同意权有关。” * 在实践中履行告知并征得患者同意的义务需注意: 告 知 并 征 得 同 意 的 义 务 1、患者是否具有 自由选择的权利 2、患者或家属是否具有 自由选择和同意的能力 3、患者或家属对做出明智的决定 是否有充分的理解 6、侵犯患者的获得急救的权利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案例:2005年12月17日晚9时30分许,北京同仁医院急诊走廊,来京找工作的37岁齐齐哈尔人王建民因无钱治病,嚷着“疼、救命”声死去。事前,120救护车曾两次送王到该院。同仁医院急诊主任称,之前为王检查没有生命危险情况下,医院不便给患者垫钱,如果医院每次都垫钱给患者治病,医院也承受不起。当病人生命垂危时,没钱也会治。并且据接诊医生称王说自己在北京有亲戚,应该能筹到钱治病。当医生发现情况严重时,王已不知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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