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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一般问题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行政诉讼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程序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俗称:民告官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发生纠纷后,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本质上:一种救济权 1、主持者——法院 2、审理对象——行政行为 3、当事人——原被告 4、程序——法定司法程序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又称为一般原则。 (二)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完全不同。 (一)共有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7、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二) 特有原则 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只是具体行政行为。 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 ⑵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2、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50条) 例外: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67条) 3、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例外:(第44条) 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4、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下,才可以判决变更。(第54条第(四)项)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念 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案例思考 甲市政府在召集有关部门、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 问题: 甲市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可诉行政行为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对未成年人的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即具可诉性。 三、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受案范围作了否定式排除规定,共计九种。 问题:承接前案情 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司法解释第8条) 具体为: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的;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其他 三、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三、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三、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第二,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 四、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 四、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 四、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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