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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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分析 摘要:水是最重要的生态环境要素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生命之源,也是现代工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水资源通常是指在特定区域内有利用可能的具有一定量和质的气态、液态、和固态的淡水来源。[1]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水资源污染的问题更加突出,水资源的立法保护也随着这一问题的凸显而加快步伐。本文将站在法学立法的角度分析探讨我国水资源保护这一问题。 关键词:水资源保护;立法;司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 我国水资源污染现状 作为生命存在的条件之一,水资源在人类的生活生产活动中占据着举足轻重无以替代的地位。因此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成败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经济意义。[2] 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工业规模的扩大在片面追求GDP的同时,忽略了对环境特别是水资源的保护。于是出现了“沱江特大污染事故”、“松花江水流域污染”、“太湖蓝澡”等一系列危害环境的典型事件。 我国地表水总体水质属中度污染。在国家环境监测网监测的745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I-III类,IV、V类,劣V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40%、32%和28%。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石油类和氨氮。七大水系中,珠江、长江水质良好,松花江、黄河、淮河为中度污染,辽河、海河为重度污染。太湖、滇池为劣V类水质,巢湖为V类水质。2006年,27个国家监控重点湖(库)中,满足Ⅱ类水质的湖(库)2个(占7%),Ⅲ类水质的湖(库)6个(占22%),Ⅳ类水质的湖(库)1个(占4%),Ⅴ类水质的湖(库)5个(占19%),劣Ⅴ类水质的湖(库)13个(占48%)。其中,巢湖水质为Ⅴ类,太湖和滇池为劣Ⅴ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氮和总磷 。再以北京市2008年1月大中型水库水质状况 为例,作为饮用水源地-官厅水库水质为Ⅳ类;而北京市2008年1月河流水质状况,除潮白河水系大多在Ⅱ类外,其它水系基本上处于无水、劣V2类状态 。全国地表水总体水质形势仍然严峻,没有明显好转的迹象。[3] 我国水资源污染状况不容乐观。 产生污染的途径 2.1 工业废水,是工业污染引起水体污染的最重要的原因。它占工业排出的污染物的大部分。工业废水所含的污染物因工厂种类不同而千差万别,即使是同类工厂,生产过程不同,其所含污染物的质和量也不一样。工业除了排出的废水直接注入水体引起污染外,固体废物和废气也会污染水体…… 2.2 农业污染首先是由于耕作或开荒使土地表面疏松,在土壤和地形还未稳定时降雨,大量泥沙流入水中,增加水中的悬浮物。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近年来农药、化肥的使用量日益增多,而使用的农药和化肥只有少量附着或被吸收,其余绝大部分残留在土壤和漂浮在大气中,通过降雨,经过地表径流的冲刷进入地表水和渗入地表水形成污染。 2.3 城市污染源是因城市人口集中,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和废气引起水体污染造成的。城市污染源对水体的污染主要是生活污水,它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污水的混合液,其中包括厨房、洗涤房、浴室和厕所排出的污水。[4] 水资源保护立法概况 3.1概况:我国对于水资源保护的法制建设始于20世纪70年代,起步较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水资源立法工作也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加快步伐。我国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另外还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各省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还先后出台相关地方法规,如《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5] 3.2立法瑕疵   由于我国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立法起步较晚,加之我国目前在水生态保护面行政管理体制不统一,就使目前关于水生态保护的立法方面存在一些明显的瑕疵,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3.2.1 我国尚未形成自上而下水法体系,水资源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   从目前已出台的有关水的法律、法规看,不仅缺乏占主导地位的法律,而且一些重要的部分尚未立法,已有的法律法规上下层次也不清晰。具体表现在《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但是具体实施的行政部门不同,前三部是水利部门,后两部法是环保部门,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那么在贯彻实施中必将出现冲突,形成有利有权的事两部门抢着管,无权无利的事则谁都不管,要承担责任时又互相推诿这样一种局面,立法不能明确责权利,将是一个重大的失误。   只有构建一个区分主次且全方位的覆盖有关水的各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框架,才能健全我国水资源生态保护法律体系。科学立法是依法治水的基础,如果在法律框架的设置上都不健全,又怎么可能对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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