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的一般关系.docVIP

古代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的一般关系.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古代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的一般关系

古代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的一般关系 ——以中国历史为中心的探讨 卜宪群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历史系研究员、博导) 2009年4月30日 【摘要】国家秩序是国体与政体的合一。国体反映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政体反映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二者的合一构成了国家秩序的具体形态。社会秩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秩序包括了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内的各种社会群体的组织形式;狭义的社会秩序则是指由血缘、地域、经济、宗教、文化等因素构成的特殊社会群体组织形式。社会秩序与国家秩序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社会秩序既是国家秩序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可能构成不依赖于国家行政组织而独立存在于社会之中的一种民间秩序。本文即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并以中国古代历史发展为线索来简要探讨国家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关键词】国家秩序 社会秩序 公共权力 一、国家与社会:一个理论视角 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而“社会是以共同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社会共同体”。在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上,先有社会而后有国家,国家是以社会存在为基础的。因此,“国家绝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社会不仅在自身分化的基础上产生了国家,而且国家的基本形式、结构与职能都与社会的特定发展阶段有关。因此,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国家与社会的基本关系及其特点决定了国家具有公共权力的性质。有了国家,才不至于“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才可能“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之内”。国家与社会既相矛盾又相统一。作为公共权力的国家不仅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代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也有平衡社会各个阶级、阶层利益的特点,这个特点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统一性。但是,国家又是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特殊的公共权力”[],是统治阶级“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 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因此,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与社会之间必然又有矛盾和对立的一面。这种矛盾和对立除了阶级关系的因素外,也还有国家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在具体利益诉求上的分歧与对立。国家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为了维护统治阶级中极少数人的利益等诸多因素而往往与社会产生某种局部性的乃至整体性的矛盾。而社会,特别是具有共同利益、血缘关系、价值取向的社会组织、社会势力,或为了抵抗国家秩序对其进行干预,或为了表达、追求自身的意向、要求,也往往与国家产生冲突。在这种矛盾冲突的交织过程中,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统治秩序,国家既利用掌握政治、经济、文化等资源的特殊地位吸收、改造、协调各种社会力量服务于国家,又对危害国家统治的社会势力实施控制、打击。 社会产生国家,国家与社会既相对立又相统一,是我们分析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视角之一。政治社会学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入手为我们分析国家与社会又提供了另一种视角。“市民社会”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从狭义的角度看,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现实存在的阶层,只能是近代资本主义产生以后的产物。但与国家相对立的“市民社会”则主要是指独立于国家政治秩序之外的社会组织和力量,是国家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产物,[]也有学者认为是指“存在于家庭与国家之间的独立社会活动领域的专有名词”[]。这样的“市民社会”在前资本主义时代是否存在,学术界有不同看法。马克思主义认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马克思主义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解与当代“市民社会”的研究理论固然还有很多差异,但我们认为“市民社会”作为一种理论分析工具是可以用于历史上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的。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市民社会”理论有如下重要论点:第一,“市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国家权力之外的民间力量。(“市民社会”本身也可译为“民间社会”)因此,“只要存在不受制于国家权力支配的自由社团,市民社会便存在了”。[]这种力量可以对国家秩序产生影响。第二,“市民社会”包括了不能被国家所淹没的社会公共领域。在这些领域,“市民社会”表现出独立于国家而维护社会的自主性。第三,“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既可以有良性的互动,又可以形成与国家相抗衡的力量。第四,“市民社会”在社会的国家化与国家的社会化之间形成一个中间地带。第五,在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构成的“市民社会”是特定时期国家的基础。长期以来,运用这种理论进行中国古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不仅存在于西方汉学界,而且也逐渐引起了中国学术界的关注。其原因是这种理论所涵

文档评论(0)

tianma2015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