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行政处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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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概念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制裁。 二、行政处罚法制度的背景 乱 软 三.行政处罚法的成就 1.行政处罚的设定制度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 2.确立了罚教结合的原则 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3.行政处罚实施权的合理分流 授权组织:第17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内部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性机构 、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行业协会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受委托组织:第18条第1款,“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4.建立了最低限度的公正处理的程序 查明事实再处罚 处罚前进行告知 认真地听取意见 5.罚与缴相分离 一是罚缴机构分离 二是收支两条线, 四、行政处罚法中值得讨论的一些问题 1.行政处罚的形式和种类 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财产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声誉罚: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附录:台湾行政处罚种类与形式 第1条:“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而受罚锾、没入或其他种类行政罚之处罚时,适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2条:“本法所称其他种类行政罚,指下列裁罚性之不利处分: 限制或禁止行为之处分:限制或停止营业、吊扣证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驶、禁止出入港口、机场或特定场所、禁止制造、贩卖、输出入、禁止申请或其他限制或禁止为一定行为之处分。 剥夺或消灭资格、权利之处分:命令歇业、命令解散、撤销或废止许可或登记、吊销证照、强制拆除或其他剥夺或消灭一定资格或权利之处分。 影响名誉之处分:公布姓名或名称、公布照片或其他相类似之处分。 警告性处分:警告、告诫、记点、记次、讲习、辅导教育或其他类似之处分。” 2.责令改正是不是一种处罚 第23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行政处罚时效 第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末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状态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附录:台湾行政罚时效 27条:行政罚之裁处权,因三年期间经过而消灭。 前项期间,自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终了时起算。但行为之结果发生在后者,自该结果发生时起算。 前条第二项之情形,第一项期间自不起诉处分或无罪、免诉、不受理、不付审理之裁减确定日起算。 行政罚之裁处因诉愿、行政诉讼或其他救济程序经撤销而须另为裁处者,第一项期间自原裁处被撤销确定之日起算。 第28条:“裁处权时效,因天灾、事变或依法律规定不能开始或进行裁处时,停止其进行。”“前项时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灭之翌日起,与停止前已经过之期间一并计算。” 4.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由来 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不同解说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及其适用 第一,何为“一事” 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 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 牵连的违法行为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交通管理“透明执法”五条措施第2条规定,“对同一车辆、同一次通行、同一执勤中队管控区域发生多次超速交通违法行为的,择一处罚。” 附录:台湾立法及实务中的做法 一是由法律拟制, 二是以立法目的作为标准 第一,立法技术上直接以时间拟制 第二,立法技术上直接以空间拟制 第三,立法技术上条文类型化的拟制 第四,以行为意欲之效果作为标准 第一,消极判断的标准 第二,以立法目的的个数为义务个数 其二,何为“二罚”? 附录:台湾对一事不再罚的规定 24条:一行为违反数个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而应处罚锾者,依法定罚锾额最高之规定裁处。但裁处之额度,不得低于各该规定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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