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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doc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2014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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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物权法》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需注意:《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不包括给付判决。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形成权所产生的判决生效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无须登记或交付);但是,当事人行使请求权所产生的判决生效时,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仍须登记或交付)。原因在于:形成权的作用在于依照形成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权利变动;而请求权的实现具有间接性,须依赖相对人依照请求完成一定的行为,请求权才能实现。
在司法考试中,属于《物权法》第28条的形成判决主要包括:行使离婚请求权所形成的分割财产的生效判决;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所产生的生效判决。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虽然从权利的分类上看,债权人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但债权人撤销权属于综合性的权利,即包括形成权能,又包括请求权能)。
【例1】甲遭乙胁迫将一辆汽车出售给乙,汽车交付半年后,甲起诉撤销该买卖合同,二审法院于2012年7月1日判决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甲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该生效判决为形成判决,法院判决生效时,乙对汽车的所有权消灭,甲取得汽车的所有权。这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交付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
【例2】甲将一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的交付日期为2010年3月1日。由于甲迟迟不交付汽车,乙诉至法院请求乙交付汽车并移转汽车所有权, 2012年7月1日乙获得生效的胜诉判决。该生效判决为给付判决,所以2012年7月1日判决生效时,乙还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需待甲依照生效判决履行完毕汽车的交付义务时,乙才取得汽车所有权。
【真题研习】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己所有,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53题)
A.房屋应归甲所有 B.房屋应归乙所有
C.抵押合同有效 D.抵押权未成立
【答案】BCD
《物权法》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这两个条文也是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1)《物权法》第30条应当这样理解:合法建造房屋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房屋封顶之时,无论门窗是否安装)时,建造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须登记(初始登记)。更准确一点说,应当是每一层封顶时,建造人就取得这一层的所有权(因为楼房中的每一间房屋都具有经济上与法律上的独立性,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拆除房屋的,将每一层的屋顶掀开时,该层的房屋所有权就消灭了,无须登记(注销登记)。(2)《物权法》第29条应这样理解:法定继承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遗嘱继承与遗赠则属于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是,《物权法》不作区别对待,对其物权变动作相同处理。即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即取得遗产的上的所有权或他物权(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须交付)。若有两个以上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到遗产分割前这段时间内,法定继承人对遗产形成共同共有。在司法考试中,《物权法》第29条与《继承法》第33条关系十分紧密,应一体把握。
【例3】甲去世后,甲的三个儿子(甲再无其他亲人)乙、丙、丁忙于给甲办理丧事期间,甲生前养的一条狗将行人戊咬伤。问:戊遭受的损害应由谁承担?甲死亡时,甲养的狗(动产)的所有权由继承人取得(无须交付),遗产分割前,乙、丙、丁对该狗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的,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乙、丙、丁应对戊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法律 敎育 网?
【真题研习】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8题)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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