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重点详解动产物权的变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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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重点详解动产物权的变动.doc

司考民法重点详解:动产物权的变动 司考民法重点详解:动产物权的变动。2014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动产物权的变动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该条规定,应当掌握如下内容: 1、动产物权的设立与变动以交付为标准。故当事人虽然就动产物权变动达成协议,但在尚未实际交付标的物以前,动产物权并不发生变动。《物权法》还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这条规定,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这些贵重动产,物权变动采用交付方式发生移转。但是如果要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则应当办理登记。 2、掌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动产抵押权的设定、《物权法》第28-30条规定的情形不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要件。 在法律上,交付是指将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交付通常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但除了现实交付以外,还有以下几种方式的交付,也发生与现实交付同样的法律效果: 法律 教育 网 1、简易交付 《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的情况下,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当双方当事人关于所有权转移的合意生效时,即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例如:如甲借用乙的随身听,几天后,甲要求购买该随身听,则当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生效后,即视为交付。 2、指示交付 《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所谓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如甲将自己的MP3播放器借给乙使用,未约定期限。后甲又将该播放器出售给丙,甲将自己享有的针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给丙以代替现实交付。 3、占有改定 所谓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而受让人则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这样在双方达成物权让与合意时,视为已经交付。《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例如:甲将其所有的书卖给乙,按照一般原则,必须当甲将其所有的书现实交付与乙,才能发生所有权的移转。但甲希望将该书阅读完毕,因此与乙协商要求借用,乙表示同意。这样乙仅仅取得一个间接占有,但交付在法律上已经完成。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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