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移送制度改革之反思下探讨与研究.docVIP

卷宗移送制度改革之反思下探讨与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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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卷宗移送制度改革之反思  如此一来便造成以下一系列连锁反应:直接后果是刑事诉讼法第141条有关起诉条件的规定由于不再具有任何可以适用的程序空间,而成为一纸空文。实践中的表现则是刑事案件撤诉率的激增。据统计,仅从2001年到2005年5年间,共计7112余件刑事公诉案件被作撤诉处理,相继有10余万人曾经被不合法或不合理地送上法庭接受审判而后又撤回起诉{11}。除此之外,尚有一个更为根本性的后果,那就是在实质上颠覆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对于这最后一点,笔者再做以详细阐述。   秉承控审分离原则之精神,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大都设有专门的起诉机构和审判机构,即检察院和法院,但仅此只能说实现了控审分离的形式,究其实质则未必如此。如我国台湾地区,在未有起诉审查制之前,负有依职权调查证据之责任的法院实质上仅仅是侦查工作的“接棒者”,检察官的证据提供纵然不完备,然尚有法院在后把关,因此屡屡出现检察院轻率起诉的现象。这样一来造成的后果要么是导致诸多犯罪逃脱法网,而更可能的结果则是庭审中过分依赖于法官的职权调查,从而使本应居中裁判的法官蜕变为控诉一方。后者恰恰是徒具控审分离的形式,而行控审合一之实质的典型表现。当时,台湾地区多有学者指出,应当仿照英美法系国家,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弱化法官的职权调查权力{12}(P.75—76),这种论调显然与近十几年来内地学界的主流观点如出一辙。   但是正如前文所述,这种观点抓住了病因所在,却开错了药方。最终,海峡两岸的刑事诉讼法作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选择。2002年,台湾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参酌德国的中间程序引入了起诉审查机制。具体而言,起诉审查与法庭正式审理被分为两个前后相继的诉讼阶段,于是,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证明也随之被划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有足够的犯罪嫌疑”,第二个层次则为“排除合理怀疑”。其中,前一个较低层次的标准为起诉标准,该标准由检察官独立负责,若法院认定未达到这一标准,则检察官可以继续依职权调查补充证据。后一个较高层次的标准为定罪的标准,当控方举证达到前一标准,即公诉被受理之后,两个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即成为正式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的范围。这个范围也是职权主义诉讼中法院职权调查的范围,其中法院为调查的主导者,而检察官则起辅助作用{5}(P.204—205)。   不难看出,此种程序阶段的安排使控诉职权与调查职权的划分有章可循,避免了控审职能之间的冲突与混淆。即公诉提起之后,检察院仍可行使调查职权,但仅限于起诉审查这一特定的诉讼阶段;一旦进入正式的法庭审理阶段,这一职权即告终止,完全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证据调查权的启动及其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却沿着另一个方向对卷宗移送制度作出修改,以求避免法官主观预断、法庭审理流于形式的弊端。但是,正如上文所言,全案移送纵有千般不是,毕竟尚有一点可取之处。那就是在客观上可以使法官对公诉进行预先审查,在旧法基础上构建正式的起诉审查程序原本也并非没有可能。但1996年修法却反其道行之,索性将全案移送制度废除。这样一来,大量实质上未达起诉标准的案件更可毫无阻碍地涌入法庭,不仅使法院负荷日趋加重,更无法容忍的是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实质上承担了更多的控诉职责。这与修法当日强化法院中立色彩的立法初衷正可谓南辕北辙。   四、实践层面之规避   前文的论述已经表明,卷宗移送制度之改革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多有不合,既无必要性,又无可行性,因此不难想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部分移送制度必然会被淹没在旧有的制度框架以及司法实践的汪洋大海之中。实际上,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后不久,司法实践中规避这一制度的做法即已出现,而且这一现象也引起了学界一定程度的关注。简言之,司法机关对这一制度的规避方法是将旧时的“庭前阅卷”改为“庭后阅卷”。即检察机关在合议庭审理结束之前,将全案卷宗材料移送法院,然后由合议庭进行闭庭阅卷{13}(P.379)。这种做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的支持。如六部委《规定》第42条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于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播放的证据材料应当当庭移交人民法院,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对于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1和152条除了作出上述同样的规定之外,还进一步指出:“人民法院审查前款规定的证据材料,发现与庭审调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有重大出入,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决定恢复法庭调查。”   显然,实践中的这种规避做法足以使改革之初的期望完全落空。而且联系前文的论述可以想见,改革之后的庭审方式不仅没有丝毫的进步,反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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