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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研究.doc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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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为社会公益服务的独立组织,是整个国民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具有公益性和产业性的双重属性,表现为各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形式。近年来一些非营利组织曝出的一些新闻,重挫了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在民众心中的公信力,同时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本文拟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与制约因素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字: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非营利组织会计就是用于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各类非营利组织财务收支活动及其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一种会计类型。作为会计的一个分支,它与企业会计在会计基础理论方面如会计对象、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基本原则、基本假设、会计信息的表达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但由于其组织目标、财务资源来源、财务资源分配机制、受托责任和业绩考核方面的特征,使得非营利组织会计又有其特殊性。
一、 非营利组织的信息需求
1.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一般需求
非营利组织的信息使用者不对组织的净收益感兴趣,他们更注重组织在最小化成本的基础上所提供公益或互益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是否让受益者满意。不同的信息使用者关注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捐赠者关注的是捐资是否被用于组织的公益宗旨,受益者关注是否得到最大化的效益保障,监管机构关注组织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现有捐赠者对组织的运营效率和效果感兴趣,潜在捐资者还要求组织有持续生存的能力;个人捐赠者更多从自身贡献满足程度的角度出发,机构捐赠者还会考虑捐资对机构本身带来的社会效益。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纷繁复杂,但大致可用四个方面加以概括:财务责任,即非营利组织对捐赠资金正当使用的责任;过程责任,即非营利组织正当的作为和工作程序是否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项目责任,即非营利组织要对某固定项目的效益和效率负责;优先权责任,就是非营利组织所选择的服务对象是否具备相关性和适当性,即是否是最有需求的人成为了受益者。
2.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需求的特殊性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政府不仅承担非营利组织的登记和监督功能,而且直接插手组建、管理和控制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将“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准,并由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团体”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这3大类排除在社团法人登记之外;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可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这些组织被统称为事业单位。还有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都可以通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并登记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这是得到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许可的。
可见,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三种重要法人都具有政府直接组建的成份。在管理上,不仅事业单位是由政府直接管理甚至财政直接拨款支持,而且社团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在登记注册、人事安排、重大决策和外事活动等方面,都必须经由政府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允许。政府的强势使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需求有自己独特的个性,政府机关几乎成为唯一关键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且过于侧重从国家宏观管理的角度来监督和控制非营利组织。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比较繁杂,不同类型的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不同,核算基础不同,信息披露的基础也不同,这就导致其所披露的会计信息不具有可比性。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不划分国有非营利组织与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且按照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也没有必要划分属于国有的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两种性质相近、形式或行业特性稍有不同的非营利组织各自制定会计制度既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也不便于信息使用者进行对比分析和决策。
如果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尚未统一涉及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需要大动手术,短时期内较难运作以外,新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所要求的信息披露实质上也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在兼顾我国国情和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制度中的很多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类似,但当前美国等非营利组织发达地区正在进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探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张报表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使用者的需要还在引发广泛争议。一方面,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太少,非营利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如何,高级职员的报酬是多少,支出中用于组织自身建设费用与用于救助和扶贫等项目费用的比例是多少,享受税收减免的数量等等信息使用者非常关注的问题几乎没有;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家制度的规定也向外披露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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