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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东南亚地区的土壤污染防治法 邱 秋 (湖北经济学院,武汉430205) 摘要:与中国相邻的东亚、东南亚地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十分活跃,特别是其中的 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还制定了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在提供该地区土壤 污染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本文从立法背景、立法模式、主要内容及制度设置、土壤污染防治 的管理体制等方面,对上述三个国家和地区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这些立法 实践及其施行经验,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有着十分实际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东亚、东南亚地区 土壤污染防治法 立法概况 立法模式 制度设置 一、东亚、东南亚地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概况 东亚和东南亚地区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始于 20世纪 70年代,进入 20世纪 90 年代以来,土壤污染立法十分活跃。据统计,目前共有三个国家和地区,即日本、韩国和台 湾地区颁布了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及配套法规,还有许多国家制定了与土壤污染防治有 关的立法或政策。 (一)日本 1、《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1970年颁布,1971年、1978年、1993年和 1999 年修订) 2、《土壤污染对策法》(2002年5月29日颁布, 2003年2月 15日生效) 3、《土壤污染对策法实施细则》(2002年 12月26日公布) (二)韩国 1、《土壤环境保护法》(1995年 1月5日颁布,1997至2004年多次修订) 2、《土壤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1999年 12月29日颁布,1998至2004年多次修订) (三)台湾 1、《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2000年2月2日颁布) 2、《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细则》(2001年 10月 17日颁布) 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费收费办法》(2001年 10月29日颁布,2003年,2005年 修订) (四)其他国家和地区 此外,汶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等国虽无专门的土壤污 染防治法,但都在其环境保护相关立法或政策中对土壤污染防治作出了规定。 表一:亚洲部分国家土壤污染相关立法或政策一览表 国家 主管机关 相关立法或政策 主要污染行业 文莱 环境保护机关(DOE) 环境命令草案 石油、天然气 印度尼西亚 环境保护机关(EMIA) 政府20号令 石油、天然气、矿业 马来西亚 环境保护机关(DOE) 环境质量法 农业、汽车、石油 菲律宾 环境保护机关(DOE) 环境法典(1152号总统令) 轻工业、农业 泰国 环境保护机关(PCD) 自然环境质量法 旅游、采矿、农业 新加坡 环境保护机关(MOE) 环境保护法 电子、金融服务设施 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背景分析 由于土壤污染的累积性和复杂性,其危害性直至20世纪60年代以后才逐渐显露出来。 所以,长期以来,在东亚和东南亚地区,土壤并未被作为一种单独的环境要素得到保护。相 较于大气、水等其他环境因子而言,土壤污染的防治较为缓慢,立法也相当滞后。但 20世纪 70年代以后,特别是 90年代以来,东亚和东南亚地区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才呈现出非常活 210 跃的局面,主要原因在于: (一)国内土壤污染防治的现实需求,是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内部动力 20世纪后期,东亚和东南亚国家经济发展迅速,工业化速度太快,加之过分追求经 济发展速度而忽略环境保护,许多国家和地区先后出现了一系列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的土壤 污染事件。这些污染事件遍布城市和农村,对人们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愈演愈 烈的土壤污染事件,暴露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不足,成为推动立法的内部动力。在工业化 较早的日本,1968年的“痛痛病”事件直接导致了 1970年《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的 出台,以清洁土壤为主要手段的土壤修复工程得以开展。 截至 1997年,占全部受污染土地 面积76%(7140公顷)的土壤修复工程已宣告完成。但该法仅适用于农村地区,且仅限于土 壤的表层,对20世纪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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