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古代司法进程的几则强奸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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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古代司法进程的几则强奸案.doc

影响古代司法进程的几则强奸案 ????印度的“黑公交轮奸案”在持续发酵,说它是世界性丑闻一点也不为过。我们在痛惜受害致死女子的同时,对印度政府“指示媒体减少此类新闻的报道,以免引发更多民众骚乱”的做法很不以为然。说实在的,印度当下所谓的“民主政府”在这方面的应对,远不如我国历史上的历代封建王朝统治者。 ????简单梳理一下可知,我国古代对于强奸案的立法与审判实践,是有脉络可循的。从先秦时的“和奸(通奸)”、“居丧奸”等罪的出现,到唐时出现“强奸罪”,再到宋代出现“强奸幼女罪”,元代出现正式的“轮奸罪”等等,这一司法进程的逐步完善,无不跟发生相应的负面新闻有关。 ????秦汉时,尚无强奸罪的提法,尽管汉代法律里有一个“不和谓之强”的定义,跟如今的强奸罪类似(《杂律》),但并未作为判决依据而使用。有一种说法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唐律疏议》首次提及强奸罪(“若被强奸,后遂和可者,亦是”),跟武则天幼时被强奸或轮奸的惨痛经历有关。虽然正史上找不到蛛丝马迹,但“野史研究者”倒也推论的有鼻子有眼。如果此推论成立的话,武则天对司法进程的贡献就大了去了。 ????说是武则天13岁那年,父亲死了,她跟着母亲投奔到了亲戚家里,遇到了至少四个表哥,年龄都比她大几岁。这四个哥哥的名字分别叫武元庆、武元爽、武惟良及武怀运,其中武元庆及武元爽是武则天同父异母的哥哥,而武惟良及武怀运,是她父亲的哥哥之子。 ????那么这四个哥哥是如何强奸小表妹武则天的呢?“野史研究者”从武则天后来对几个哥哥的血腥报复里找到答案了:武元庆流放龙州,忧虑而死;武元爽流放振州,死的不明不白;武惟良及武怀运这俩倒霉蛋,是被武则天一枪俩鸟,直接处死。武则天为何这般六亲不认,对几个哥哥痛下杀手?原来这几个哥哥曾经“组成了一支快乐的虐待小分队,每天变着法子摧残这个漂亮的小表妹”,致使武则天养成了暴力人格。 ????这是野史,不一定靠谱,但唐玄宗晚年奉先曾发生过的一则恶性强奸案例,有可能导致了《唐律疏议》对于强奸罪条款的完善。宋人郑克编撰的《折狱龟鉴·议罪》中说到,唐德宗李适名相窦参刚入官场时,做的是奉先县尉,其时刚好是玄宗天宝11年。这一年,在北衙禁军中当兵的曹芬兄弟俩喝醉酒后轮流强暴自己的亲妹妹,父亲发现后前去制止,但兄弟俩并不住手,老父亲羞怒之下投井自尽了。 ????此案报到窦参那儿,窦参从重从快的判处了曹芬兄弟死刑,立即执行。当时说情的人不少,希望缓期执行。分析一下可知,这个案子是两人作案,其中的恶性在于乱伦,以至于窦参深恶痛绝了,连罪犯为父居丧守孝的资格也一并剥夺。我们有理由相信,对于强奸罪的司法定性,当始于玄宗晚年增加的条款。 ????关于“强奸幼女罪”,最早出现在南宋赵扩(宋宁宗)当皇帝时出台的《庆元条法事类》,据说是源于临安郊外的一则令人发指的案子。据载,宁宗即位之初,临安知府报告说,郊外有一姓陈的男子,对家奴之女行非礼之事,奴女尚不足九岁,竟致死。因无法可依,特请示大理寺与刑部,该如何判决。经过一帮大臣讨论,最后形成决议,参考强奸罪“流三千里,配远恶州”的条款,增加了强奸幼女罪一条,“折伤者,绞”,并写了《庆元条法事类·杂门》。 ????元代的《元典章》增加了“诸三男强奸一妇者,皆处死,妇人不坐”的条款,可能源于蒙古贵族肆意性侵其他被压迫民族女性,以至于民族矛盾剧增、社会严重不稳定的事实。 ????有一个发生在元世祖中期的案子不能不提。1276年上元节,御史台官员报告说,河南某地一女子在家中被兵士破门而入轮奸,具体人数不详,致使该女疯癫,并激起了民愤,当地衙门被乡绅、士子及百姓围堵致不能正常办公云云。忽必烈一听,连节日也不过了,立马找来大臣刘秉忠商议,出于缓和民族矛盾,打击恶性强奸及轮奸案件的发生,这才修订刑法,在《刑部·诸奸》中加入了轮奸罪条款,且规定,无论贵族与否,一经发生,统统处以极刑。 ????试想,如果上述几位皇帝和臣子在面对负面新闻时一味去封锁消息,而不思从司法层面上去修订、完善和实践,哪来的司法进步?又如何有效打击性犯罪并平息民愤?负面新闻其实不可怕,可怕的是政府掩耳盗铃、不能引以为戒和故意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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