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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教学辅导资料(二).doc
专题二:诉讼参加人
法院与检察院
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加人
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
证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鉴定人
翻译人员
勘验人员
当事人
(一)当事人界定
1、诉讼权利能力与当事人适格:两者均是当事人的资格,但诉讼权利能力是当事人的一般法律资格,就同类主体不因具体主体不同而有区别,与具体的诉讼无直接联系,不以具体诉讼的发生为前提;而当事人适格以具体的诉讼为前提,判断的依据是具体诉讼中的法律关系。
2、未成年人与精神病患者的当事人资格。
3、非实体当事人的情形: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死者的近亲属、清算组织、破产管理人。
4、原告与被告
(1)法人与责任人:意见49条
以尚未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活动
以终止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活动
(2)雇佣关系:意见45条
取决于雇工的行为是否为雇佣合同中的行为,注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的特殊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3)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以作者为被告
作者与出版单位系职务关系
以出版单位作为被告
以作者为被告
作者与出版单位非职务关系 以出版单位为被告
以作者与出版单位作为共同被告
(二)共同诉讼人
1、必要共同诉讼人
(1)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挂靠关系(意见43条)、个体工商户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意见46条)、个人合伙(意见47条)(注意与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的区别)、企业法人分立(意见50条)、借用关系(意见52条)、保证合同关系(意见53条)、继承关系(意见54条)、共有财产关系(意见56条)。
(2)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内部关系: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民诉法第53条)
注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是一个例外(意见第177条),即有权上诉并提出上诉的人为上诉人,其对谁有意见,谁为被上诉人,其余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意见58条、意见183条、意见211条
注意:
第一、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必要共同人,且追加时区分为实体权利人与实体义务人。
第二、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追加:即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以保证当事人的上诉权。
2、普通共同诉讼人
注意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诉讼行为独立、特殊情形独立、裁判结果独立
(三)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注意撤诉问题。
(1)本诉的原告申请撤诉时的处理。(意见第160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在法院准许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本诉的原告与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2)由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后,可以在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再参加诉讼。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参诉依据: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注意: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
A、第9条:约定仲裁或者约定管辖的一方当事人以及专属管辖的一方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第10条:已经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质量产品的人以及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或者作为收货方收货时认可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第11条:善意第三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二、产品质量纠纷案件:《民法通则意见》第153条:制作商或者销售商可以另案起诉运输方或者仓储方,也可以将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三、代位权诉讼。《合同法解释》第16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债务人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理解:
第一、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内容、客体相牵连的法律关系。
第二、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发生争议的可能,并且该争议影响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参诉地位
第一、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意见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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