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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准则中公允价值应用探讨.doc
债务重组准则中公允价值应用探讨
葛惠弘
(濮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河南 濮阳 457000)
【摘要】新会计准则的最大的亮点是公允价值的应用,新准则中主要列出了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上三种方式的混合等四种债务重组方式。本文对比新旧债务重组准则,主要探讨前两种债务重组方式中公允价值的应用。
【关键词】债务重组;公允价值;应用
一、公允价值在新债务重组准则中的应用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进行债务重组
这里的资产包括现金和非现金,本文主要探讨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依照旧准则,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将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所接受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而新准则下,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将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收益,债权人应当以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收债权与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
(二) 以债务转为资本进行债务重组
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而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
二、债务重组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应用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从新准则的会计处理中可以看出,新准则规定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一旦获得债务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其账面价值将大幅提高,有不少人认为,一些上市公司肯定会借此机会迅速改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那些高负债的公司,债权人也可能会与其联手操纵利润,豁免其债务,使其能确认债务重组收益,从而达到扭亏为盈的目的,因此,他们担心新准则会使郑百文事件再次登上舞台。
本文认为这种担心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不能过于绝对。不可否认,1998年债务重组使用公允价值曾使历史上出现过上市公司借助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情况,据资料统计,仅1999年就发生近60起大的利用债务重组粉饰利润的情况,涉及金额高达80亿人民币,特别是郑百文事件,严重损害了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这些历史丑闻已在他们心中留下阴影,所以说他们的担心并不是空穴来风。但我们回想一下当时的情况就会明白,那时能够提出公允价值还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起码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思想,只是由于当时市场经济不发达,公允价值形成机制不健全,又加上人们对公允价值的过分依赖才造成了债务重组交易市场混乱,后来在2000年的债务重组准则(即“旧准则”)修订中,财政部就及时回避了公允价值,如今,又一次将公允价值引入,不能说是历史的倒退,更不能说是再次为公司调控利润创造条件,实际上,新准则的实施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只要谨慎使用,上述担心是完全可以消除的。
(1)在债务重组中,我们知道,债务人的收益就是债权人的损失,债务人能否获得收益及获得多少收益,并不是债务人一厢情愿的事情。如果债权人不愿意放弃债权或只愿意放弃较少债权的话,债务人就不能获得收益或者只能获得较少的收益。因而,即使允许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利润,借助债务重组产生巨额重组增值收益且被债权人所接受,也是不现实的事情。那么,唯一的可能就是债务人通过与其关联方以显失公平的价格进行重组,获得重组收益。但《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中规定:“ 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并且新准则还规定债务人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批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所以上市公司想利用关联交易隐匿债务,美化财务报表的目的很难实现。如果关联方之间要实施内幕操作,关联企业愿意承担经济损失,以很低的价格进行债务重组,那么上市公司就必须对公允价值进行批露,公允价值明显低于正常交易的价值就必须引起关注。因此,新准则对于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有一定的约束力。
(2)新准则虽然有可能将提高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的热情,在公司出现亏损或面临“ST”的情况下,股东出于维持公司业绩或保住“壳资源”的考虑,很可能会通过债务重组为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这样有利于债务人降低财务风险,摆脱财务危机,还可能使债务人的利润由亏损转变为盈利。但是,债务重组所带来的利润增长,只是暂时的、一次性的,具有偶发性,所以,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盈利能力在未来的持续提高,因为债务重组的收益属于非正常盈利,它只对当期的利润构成影响,而不可能使利润的增长持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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