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权益保护协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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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权益保护协议.doc

女工权益保护协议 企业方(盖章):_______ _ _    工会方(盖章):________         企业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 _    企业工会主席(签字):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公司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由企业行政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协议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行政作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提高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及企业管理的程度和能力;扩大女职工参与、依法维护的渠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第六条 逐步提高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的女代表比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 第七条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作为企业董事、监事的候选人。 第八条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积极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 第九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最大限度地将女职工吸引到女职工组织中来;配齐配强女职工干部;加强对工会女职工干部的培训。 第十条 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每年对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一次,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吸收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企业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十二条 每年结合实际组织一期女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班。 第十三条 每一年开展一次女职工大型文体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企业行政应予支持,工会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必要保证。 第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时间,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保证,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 依法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 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二十条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二)女职工怀孕期间,每月可享受1天孕期检查假,该假为有薪假。 (三)女员工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工作时间可缩短一小时,或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 正常产假 (一)女员工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 (二)女员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 (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四)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非正常产假 (一)女员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时,可根据医生证明意见,给予三十天的产假。 (二)女员工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可根据医生证明意见,给予四十五天的产假。 (三)女员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可根据医生证明意见,给予九十天的产假。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二)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三)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四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市及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企业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它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 企业按照南京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子女入托、入园、入学或医疗等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企业按照南京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给予相关假期,报销手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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