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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讲座.ppt
讲授内容 人民调解法概述 人民调解原则 人民调解组织 人民调解方法 人民调解程序 人民调解协议 一、人民调解法概述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重调解轻诉讼,重暴力轻裁决 中国历史上素有由年高有威信的乡官里正调解民间纠纷的习俗。劳动人民之间发生纠纷,常由当事人的亲友、四邻出面调停。 “刑始于兵”,亦即法律是在战争 与战争相关的环境中形成的。《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士”、“士师”、“大理”、“司寇”、“廷尉”等原本都是军官,后来演变成为古代中国法官和司法机关。 中国古代法是与暴力联系在一起的,是镇压异族或者反抗者的工具,具有一定血缘局限性和封闭性;中国古代法最初是部族首领或者国王发布的军事训令,它具有较强的军事暴力性。 《醒世恒言》乔太守“乱点鸳鸯”案 《威尼斯商人》割肉偿债案 2000年美国总统竟选案 唐朝玄武门之变案 2、人民调解发展史 中国历史上素有由年高有威信的乡官里正调解民间纠纷的习俗。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政府暂行组织条例》设立了负责解决群众纠纷问题的裁判委员。抗日战争时期,有些地区抗日民主政府制订了区域性的调解暂行办法。 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任务是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 。 1989年国务院发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人民调解委员进行规范。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确认了调解协议的民事合同性质和效力。 当下调解类型 1、人民调解 2、行政调解 3、劳动争议调解 4、诉讼调解 5、仲裁调解 人民调解 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一种方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行政调解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 劳动争议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诉讼调解 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根据自愿的原则,对争议的民事权益和法律关系,通过互谅互让,平等协商,最终达成协议,以解决双方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是指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共同达成调解协议 。 3、颁布《人民调解法》的背景 体制变革、社会结构变动、利益格局调整、各种矛盾凸显。 4、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5、《人民调解法》的七大亮点 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的性质和特征。 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 进一步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进一步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 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 七是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 二、人民调解原则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1、自愿平等原则 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不受任何强迫、歧视。 2、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原则 人民调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主要依据。民间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因此,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这里的权利,既包括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包括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要求救济的程序权利。 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但并不是唯一机制。人民调解不能代替仲裁、行政和司法等解决纠纷的机制,也不是这些机制的前置程序或必经程序。 调解的进行以纠纷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调解的启动、实施以及协议的达成等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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