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题_0.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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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题_0.doc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 名词解释: 1.周礼 周礼是西周一代典章制度与社会礼仪规范的总和。内容广泛,包括政治、军事、司法、行政、道德教化、宗教祭祀、丧葬嫁娶、甚至言谈举止等各个方面。 2.“以德配天”是西周的政治法律思想。指人世间的权力(包括统治国家的权力)来自上天,由上天作出选择,但上天所选择的人间君主并无特别的亲疏,只会选择有德者,将天命赋予他们,判断君主是否有德的依据又在于民情,天意通过民情得到体现。 3.“五听” 西周统治者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出一套利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的“五听”方式。所谓“五听”,一是“辞听”,二是“色听”,三是“气听”,四是“耳听”五是“目听”。这种审讯方式是我国古代长期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运用心理分析进行审判活动的一种尝试。与夏商时期迷信落后的“天罚”、“神判”相比,这种审讯方式毕竟是一个历史进步。当然,完全依赖察言观色的方式审理案件,往往导致主观唯心的专擅武断,有时也会人为地制造一些冤假错案。 4..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周初系统地确立了宗法制。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周天子是天下的大宗,而受封的诸侯对天子是为小宗,但在本诸侯国则为大宗,以下的卿大夫同理。对于异姓贵族,通过联姻也纳入宗法关系。全国上下以周天子为核心,由血缘亲疏不同形成了竞相拱卫的等级体制。 5.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是秦代自诉案件的两种分类。前者是指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官府可以受理,后者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及子女控告父母随意加于自己的各种刑罚,官府不可受理。 6.加役流 是唐初的减死之刑,重于流刑,轻于死刑。内容为流三千里,居作三年。 7.审刑院 宋太宗时,在宫中设立审刑院,由皇帝指派亲信大臣或高级官员出任长官,职责是稞大理寺裁断的案件,实际上代表皇帝控制司法。 8.鬼薪、白粲 秦朝刑罚制度中的劳役刑。其惩罚的方式是:“鬼薪”即男子犯罪为宗祠、寺庙砍柴;“白粲”即女子犯罪为宗祠、寺庙选米煮饭。这一刑罚制度在西汉仍然适用。 9.女徒顾山 西汉在沿用秦朝刑名(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等)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顾山”,即女子犯罪应受徒刑的,审判定罪以后可以回家,出钱雇人替她服劳役。该劳役为上山砍柴,所以叫“雇山”(也称顾山)。 10.”张杜律” 是西汉立法过程中出现的解释汉律的现象。汉代律典有“汉律六十篇”的说法,后来有对汉律的大量的法律解释,西汉时期有杜周、杜延年父子注律,称为“大杜律”与“小杜律”。 11.《大中刑律统类》 唐宣宗(846—859)大中年间,立法大臣把唐律按内容分类,编成一百二十门,然后把令、格、式按相同内容分别附在各门律后,编成了《大中刑律统类》,经皇帝批准颁行。这就形成了一个律令格式混编的法典,对后代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2..编敕是宋代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也称编敕。编敕属于一般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13..“五听”是西周审判制度中运用的一种审判心理观察方法。审判官员通过注意当事人五个方面的变化来作出判断。辞听,即理屈则言语混乱。色听,理屈则面红。气听,理屈则喘息。耳听,理屈则充耳不闻。目听,理屈则双目失神。法官可以结合这些特征,核实证据,作出判决。 14.. “七去”“三不去”:早在西周时形成的婚姻制度,男方可以“七出”为理由单方面遗弃妻子。“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对于“七出”仍“有三不去”的限制,即“有所 取无所归”(女方父母去世,家中无人);“与更三年丧”(男方父母去世,妻子曾与丈夫守丧三年);“前贫贱后富贵”,在这三种情况下不得以七出为理由遗弃妻子。 15.“一条鞭法”:是明朝重要的土地赋税制度改革。施行的方法是国家将原来几十种赋役归并为几种,以土地税为主,主要征收货币税,统一征收丁银。使古老的实物税转向货币税,并松弛了人身对土地的依附关系。 16.六赃。指《唐律》规定了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1)受财枉法;(2)受财不枉法;(3)受所监临;(4)强盗;(5)窃盗;(6)坐赃; 17.六杀。《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反映出唐律无论在立法技术还是适用法律的原则上都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 18.登闻鼓制度: 西晋一种冤狱直诉制度,其办法是:在朝堂外悬挂大鼓,臣民有进谏或重大冤案可击鼓以闻。体现了这一时期建立冤狱可向皇帝直诉的制度。 19.张杜律 《泰始律》颁行后,因律文简约,是上级司法机关或有关官员通过对在押囚犯进行审录复核,检查监督下级司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工作,并及时发现冤狱平反纠正的一项制度。它不属案件的诉讼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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