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归后的继承权问题.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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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后的继承权问题.ppt

Vcs 1978 《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 本公约缔约各国, 考虑到非殖民化进程为国际社会带来的深刻变化, 并考虑到其他因素可能在将来造成国家继承的情况, 深信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编纂并逐渐发展有关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规则,作为确保在国际关系上有较大法律保障的一种方法, 注意到自由同意、诚信以及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是得到全世界承认的, 强调指出对于凡是涉及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或其目的与宗旨同整个国际社会相关的一般性多边条约,一贯地予以遵守,对加强和平与国际合作有特别的重要性, 考虑到《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各项国际法原则,诸如所有人民权利平等和自决的原则,一切国家主权平等和独立的原则,不干涉各国内政的原则,禁止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的原则,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原则, 回顾《联合国宪章》要求对每一个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加以尊重, 铭记着一九六九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各项规定, 又铭记着该公约的第七十三条, 确认凡是并非由于国家继承而产生的条约法问题,应以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其中包括一九六九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载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为准, 确认对于本公约条款未予规定的问题,仍以习惯国际法规则为准, 香港问题 The validity of the three treates .Succession 近代,英国通过三个不平等条约霸占中国香港。 1840年,《南京条约》,割香港岛。 1860年,《北京条约》,割九龙半岛南端即今界限街以南地区 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强租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九龙半岛北部大片土地以及附近230多个大小岛屿(后统称“新界”)租期99年。 香港回归大事记一 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了《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的谈话,进一步阐明了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政策(简称“叶九条”)。 香港回归大事记二 1982年9月,邓小平会见访华的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提出“一国两制”构想,邓小平说:“我们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是明确的……1997年中国将收回香港。”中英双方就香港前途问题展开第一阶段谈判。 香港回归大事记三 1983年7月到1984年9月,中英两国政府就香港前途问题进行第二阶段谈判,共进行了22轮,谈判非常激烈。 香港回归大事记四 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首脑在北京正式签署中英两国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香港回归大事记五 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 香港回归大事记六 199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成立。 香港回归大事记七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 Hongkong case 国家继承:在国际法中,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变更的实施而引起的该国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被别国所取代的法律关系。取代别国的权利义务的国家称为继承国,被取代的国家称为被继承国。另外,当一国权利义务由一个主权者转移给另一个主权者也发生国家继承的事实。其特点是:国家继承总是与领土转移的事实相联系;国家继承的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而不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继承的原则包括被继承对象的领土性和合法性。国际法规定其继承对象囊括条约的继承;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家档案的继承;非物质财富的继承 (领土变更不意味着就是国家继承) 政府继承:政府继承是指同一国家继续存在的情况下,由于革命或者政变导致政权更迭,代表该国的旧政府为新政府所取代,从而引起的权利义务的转移。其继承内容同样包括了国家条约的继承;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债务的继承。 对政府继承:   1、对旧政府签订的条约视其性质而定,平等互利条约应继承,对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条约一律不继承;   2、对财产、档案一律予以继承;   3、对债务尤其恶债是不予继承,对合法债务可与有关国家友好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 作为一个国际法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华民国的延续,因而不发生国家继承问题,而只发生政府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继续拥有中华民国的一切合法的国际权利。但是,由于政权性质的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的对外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因而它不能将中华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全部接受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待清朝以来历届政府的旧条约采取了按其性质和内容区别对待的政策。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明确规定:“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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