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都县公立医院改革工作实施方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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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都县公立医院改革工作实施方案》.doc

乐都县公立医院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中共海东地委、海东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发[2011]18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1〕111号)和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东署办[2011]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及实施范围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突出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创新体制机制,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非营利性运行途径以及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优质、高效的县域公立医疗龙头、医疗教学科研培训基地,加强内部管理,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与水平;完善服务体系,健全保障机制,促进我县公立医院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县级医院积极发挥龙头作用,县人民医院积极争取“十二五”末达到三级乙等医院标准,县中医院继续巩固扩大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建设成果,县第二人民医院积极创建二级医院,不断满足全县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三)实施范围 县人民医院为我县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单位,县中医医院和县第二人民医院参照本方案,积极开展公立医院相关改革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管办分开,建立新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明确政府办医体制。成立由县发展改革、编制、国资、监察、民政、财政、人办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出资人的职责,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财务监管和绩效考核,建立统一、高效、权责一致的政府办医体制。 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制订并落实按公立医院发展建设、人员编制、政府投入、医药价格、收入分配等政策措施,为公立医院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提供保障条件。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管理职能,对县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的规模布局、功能种类实行统一规划,对机构人员、技术设备实行统一准入,对医疗服务、质量安全进行统一监管。 (二)实行政事分开,完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 1、明确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县级公立医院作为全县医疗中心,充分发挥对全县医疗卫生事业的引领作用和农村三级网络的龙头作用,主要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的初诊、处置和转诊,适宜医疗技术的推广应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以及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人员教学培训和技术指导。 2、明确公立医院管理职能。公立医院要按照改革的内容,突出医疗质量和服务流程,在调动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医疗水平、规范医疗行为上下功夫,创新工作思路,强化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效能。 3、积极探索理事会、医疗集团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强化经营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人员聘用和内部收入分配,推行院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三)实行医药分开,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改革以药补医机制,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具体途径,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逐步取消基本药物加成政策,对公立医院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缺口部分予以补齐,并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予以补偿。药事服务费标准按照药事服务成本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 2、落实对试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对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和支援社区等公共服务经费予以保障。 (四)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严格界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举办主体,政府重点办好公立医疗机构,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执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监管,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时接受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管。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以及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医疗机构医疗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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