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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民主管理权和其实现路径分析.docVIP

劳动者的民主管理权和其实现路径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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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民主管理权及其实现路径分析   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关系和谐的重要内容,和谐的劳动关系不仅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在劳动权这一权利体系中,劳动者的民主管理权能够培养合作型的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生产力的增长。“民主管理权是指劳动者可以对本单位的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的权利。”[1]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进行协商。《公司法》中也有关于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的规定。这些规定是立法对于劳动者民主管理权的肯定,它突破了企业对经营者利益单边保护的局限性,加强了劳动者对企业的参与程度,形成了更加科学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   一、劳动者民主管理权确立的基础   作为劳动权谱系下的子权利的民主管理权的确立,是有其深刻的理论渊源与现实基础的。   (一)理论基础   对于劳动者民主管理权的确立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应当从资本(企业)及劳动力(劳动者)两个角度分别加以论述。   第一,从企业方面看,“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确立是劳动者民主管理权得以发展的基础。“利益相关者”理论是随着“企业民主”理念的变迁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传统的公司法认为资本多数原则是企业民主的体现,物质资本具有首要性,资本民主成为公司法其他制度设立的前提,一切制度的确立与适用都要围绕其展开。然而时至今日,“资本多数原则”和“股东本位”的资本民主理念却受到了现实的巨大冲击,人们已经开始认识到:在公司中股东利益和职工利益是一致的。[2]在当前,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从财富创造的角度来看,物质资本仅是公司存在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而非唯一的因素,公司的债权人与职工等都有着不同形式的“投资”。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由斯坦福大学研究小组提出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从公司的本质角度看,公司并非为股东的简单集合,“着眼于公司内部,我们则会注意到公司是人的集合,其间有很多行动者,从专事生产的雇员、经营者到股东、股份认购权人和公司债权人,这些内部利益相关者有着独立的意志、利益追求和行为动机”。[3]公司不仅要为股东利益服务,同时也要承担保护其他利益者的责任。劳动者作为公司最主要也是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他们的工资的高低、职位的稳定程度、福利待遇都与公司密切相连),其权利的保护更加值得关注,因而,公司法学界与劳动法学界主张赋予其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的呼声日益高涨。总之,摒弃传统的股东本位主义,推行职工及债权人对公司管理的参与,已成为符合时代变革的新公司民主理论。如果说传统的公司民主理念(资本民主)是传统公司法股东本位主义确立的前提,那么,新公司民主理念(“民主参与”)就是劳动者民主管理权得以确立与发展的理论基石。   当然,理论界对于劳动者民主管理权的质疑也是有的。反对者的意见集中于劳动者参与企业治理方面,认为将会导致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增加,进而导致企业运营效率的降低,并将危及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这样会打击股东的投资欲望。[4]笔者认为,这种论断首先正是以“股东主权”为认识前提的,而传统的股权本位的观点正是目前法学界论证、修正的热点问题,目前看来,至少在立法上体现出对此种观念的修正,如我国《公司法》对职工参与权的认可以及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其次,认为劳动者行使民主管理权必然会导致公司效率的降低,似乎有些武断。同时,正是因为劳动者参与企业的管理有降低公司效率的可能性,我们更应该设计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不能因此剥夺劳动者的权利,否则有因噎废食之嫌。   第二,从劳动者方面看,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及其利益的保护是一项不容忽视的思考起点。劳动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正是人权理念的进化。法律在调整劳动关系中,应当支持和保护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传统企业法上虽以出资者为企业财产的所有人,但仅有机器设备等财物并不可能实际运作,而应为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劳动力的相互结合,两者在功能上具有同等地位,在法律地位上也应平等。“即在劳动关系中,具有独立人格的劳动者,与作为资本人格化代表的雇主,在劳动关系利益和有关运行问题的处理上,其人格地位是平等的,而不应该由于经济地位的差别而形成人格的差别。”[5]现实生活中的企业对劳动者的人格支配,是源于劳资经济实力的对比而形成的结果,并无合法依据。民主管理权正是为平衡劳资关系双方利益,而由公权力介入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利益进而保障劳动者人格尊严的产物。   (二)现实基础   第一,知识经济的到来与新型劳动者的出现为劳动者民主管理权的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其一,在资本市场国际化、全球化的今天,企业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都面临着激烈的竞争。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竞争的关键逐步由资本的多寡转向人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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