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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兰州法治文化建设路径.doc
浅议兰州法治文化建设路径
【摘 要】兰州法治文化已经具有保护民族性和多元交互性等特质。但,处于起步阶段的兰州法治文化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加快转变、强化认识、健全法制、依法而治、鼓励创作等路径,推进兰州法治文化建设。
【关键词】法治 文化 兰州
近年来,兰州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通过不断完善涉及民生的社会保险、医疗、教育、就业、住房保障等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树立法治文化的权威;将普法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打造全体市民共享的法治文化传播平台,组建了市、县(区)两级普法讲师团开展法治巡回宣讲,开办了“警花说交通”、“零距离”、“今日关注”等广播电视和报刊栏目以及“12348”法律服务热线,宣传和倡导法治文化;举办法治论坛、法治书画大赛和开展平安县区(街道、社区)创建活动,激发市民的法治文化创造力。经过不懈努力,兰州初步产生了与法治紧密关联、从城市规划建设到人际关系与活动安排以及人文教育都有衡量标准的法治社会行为方式和法治秩序,并通过地方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执法组织机构、地方政府和市民的法治价值观、法治意识、行为方式等反映出来,继而引领、示范、辐射周边地区。
目前,兰州法治文化雏形除具有法治文化的民主、开放、普遍、稳定、长期等共性外,还具有一些区域性特质:
1、保护民族性。兰州有常住人口360多万人,包括55个少数民族的近18万人,少数民族尤其是回族、东乡族等信仰伊斯兰教群众的民族习惯、宗教信仰,已经根深蒂固地内化在兰州各族群众的法治文化心理中,并渗透在当前兰州市民法治思想意识中指导行为方式。如,2012年为纪念哲赫忍耶创始人马明心遇难231周年活动的顺利举办,兰州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活动举办期间的农民巷进行了交通限行管制,管制区域内的市民对限行予以了很好地配合,保证了纪念活动的圆满成功。可以说,,无论是地方立法,还是群众语言行为,都对少数民族宗教信仰、民族习惯给予了充分尊重和有效保护。
2、多元交互性。随三线建设迁入兰州的上海、山东、北京、东北等沿海和东部地区的各方面人才,为兰州带来了工业文明之风和“献了青春献终生,献了终生献子孙”的无私奉献精神,也为兰州法治文化吹入了平等、尊严等先进思想。尤其是近几年,兰州市及时出台了一系列紧密联系兰州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前瞻性的地方性法规。其中,兰州市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五个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开发区产业布局与园区发展规划、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城镇供热计量管理暂行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族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办法等,对当前兰州法治文化建设产生了极为明显的推动作用。
但是,兰州法治文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受传统“人治”文化和不良法治环境的影响以及经济因素的制约,兰州市法治文化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一些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还缺乏法治文化的建设意识。一些部门及领导干部构建法治、服务、有限型政府的自觉性不够,缺乏依法办事和自觉维护公民权利的自觉性和能力;尽管有中央机关以及高级政府机关相关政策、方针的颁布,但一些部门认为法治文化是软指标,为减少工作投入和工作量将法治文化建设工作形式化,缩减工作量,减少工作环节,仅有的工作也只是应付上级检查;在干部与公务员教育培训中法治宣教要求很低,还停留在简单、零碎了解法律规范条文和遵守法律法规上。
2、社会各阶层对法治认识存在偏差、法治权威尚未树立。很多人一说法治,就说依法治市、治县、治乡(镇)、治村……,而没有准确掌握“依法”的意义,仅仅是为“治”而制定一个法律依据,把法律当做权力行使的工具,轻视公民独立人格尊严,忽视群众合法权利的维护;规则意识、契约意识、诉讼意识、公民意识还普遍缺失;遇到涉法问题,人们总是优先考虑如何通过各种关系和人情资源解决问题,而缺少对法律应有的关注和信任;发生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多数人认为“信访不信法”,“法不责众”。
3、地方性立法和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存在一些欠缺。为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推动兰州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兰州地方性立法活动增多,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有了明显增量。但是,个别地方性立法活动因准备时间仓促,缺乏个体化、细致化思量,导致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存在不统一、不协调、清理不及时、法治文化精髓没能很好体现等问题。
4、依法而治在执法、司法中还存在认识与理解的偏差。一般而言,依靠凝结了人的一般理性的制度去调整社会,可以减少和避免仅仅依靠人控制社会时因个别人一定会有的缺点和缺陷,造成的不利影响。但,作为个体的人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现实中,政府及公务员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由于在法律适用、自由裁量等方面存在认识和理解上的差异,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判决也就容易引起市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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