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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特权法》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df
浅议《物权法》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郑晓玲
摘要:2007年10月我国第一部《物的观点中,还有的人认为区分所有包括区 起。”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一种集体的主
权法》开始施行。并在第六章中对建筑物 分所有人对建筑物的持份共有,《瑞士民 观行动,这使法律对公共利益的实现并不
区分所有权进行了专章的规定.但其在立 法典》采取了这种学说;广义的观点认为, 具有必然性,它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
法中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文章从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部分所有权与共有 如果主观不能正确地反映客观存在,则法
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出发,通过分析《物权 部分所有权共同组合而形成的一种“复合 治对秩序和效率的追求就会受到损害。
法》条文。指出其中一些缺陷,并提出部分 物权”,我国的台湾地区民法就采用了这 因此,客观上说,我国《物权法》中对
改正建议。 种学说。最广义的观点认为,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充分反映了立
关键词: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应当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 法者与民法学家近年来潜心研究和社会
缺陷 以及因共同关系而形成的成员权组成的, 调研的成果,正确、合理地运用了法律移
随着现代高层建筑物的出现和规模 德国采取这种学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应 植技术,其先进性、科学性和社会作用是
化住宅区的形成,在原先单一的所有权形 包括三个组成部分:一是专有部分的所有 不言而喻的。但由于立法过程中不可避免
式外,产生了新的所有权形式,各业主除 权。所谓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使用 遇到的主观客观化的难题,《物权法》关于
了对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外,对电 上具有独立性,并且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设计和安排上存
梯等公共设施、绿地等公共场所共有部分 的部分,如一栋住宅楼中的某一套房屋。 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也享有共有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 二是共有权,指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 (一)使用法律概念不明,应该对重要
区分所有权是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人口大 及全体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基 概念的定义明确.统一称谓
量向城市集中、土地立体化利用的加剧而 本构造部分、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土地使 法律上的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
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形态,《物权法》 用权及设施等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三是 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
在第六章中对此进行了专章的叙述。 成员权,当整栋建筑物或整个小区的全体 权威性范畴。在法律体系中,概念的特点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所有人成立管理组织以便有效管理相关 和功能在于:它是对法律事实进行定性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是近现代各 事务时,各个所有人即享有成员权,包括 分析,既明确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自然
国物权法上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西方 对重要管理事项的表决权、参与订立规约 性质”和“社会性质”,又确定事件、行为和
国家很早就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从 的权利、选举管理者的权利、解除管理者 物品等的“法律性质”,因而为人们认识和
立法上给予了承认,也进行了建筑物区分 的权利、请求停止违反共同利益行为的权 评价法律事实提供必要的结构。因此,法
所有权制度的理论研究。各国对其称谓不 利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 律使用的概念“必须是明确的,即内涵和
同,法国称为“区分各阶层不动产的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 外延都是明确的,能够切实传达立法意
和“住宅分层所有权”。德国、奥地利称为 割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具有主 图;必须是规范的,即在语言学上和法学
“住宅所有权”。意大利、英国称为“公所有 导性;权利主体的多样性和权利义务内容 上都是标准的;必须是统一的,即在同一
权”。美国则有“公寓所有权99、66单位所有的复杂性。 法律、法规、规章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其
权”和“水平财产权”等称谓。瑞士称为“楼 二、《物权法中建筑物区分所有规定 意义是一致的。对那些其法律意义与普遍
层所有权”。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为 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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