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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ppt
民法总论周江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目录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学理论的基础和纲领,学习民事立法的主线。(民法这一巨型建筑的总平面图) 私法的第一个基本概念是作为“权利主体”的人,即权利主体的所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第二个基本概念就是法律关系(拉伦茨语) 胡果、蒂堡等人都使用了法律关系的概念,但其理论化,则是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1840)(朱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一书中完成的。但是,自从温德夏德的《潘得克顿教科书》后,权利作为枢纽概念统帅全部民法材料,法律关系理论开始衰落。但近来也有一些“回潮”,主张在私法中应以法律关系取代权利之核心地位(梅迪库斯) 提示:本章概念众多,掌握此等概念,是学习整个民法学的基础。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涵义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与民事法律事实 第四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涵义 一 概念和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概念二:基于一定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并包括权限(zust?ndigkeit)、取得期望(erwerbsaussichten)、拘束(gebundenheiten)、不真正义务(obliegenheiten)、负担(lasten)等内容的社会关系。 含义如下: 1.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是否调整法律关系?(徐国栋民法总论第148页) 2.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关于民事法律事实,详见第三节) 3.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二 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 在民法确定功能中,亦存在纵向的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具有对等性;赠与?形成权?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即自治性的法律关系(例外:如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5条;台湾地区已有松动);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救济措施一般具有财产性和补偿性 (例外:民法通则第134条中的非财产性责任;消法第49条、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惩罚性赔偿;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8条等)。 思考题:2005年司法考试卷三第22题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形成法律关系。 追问:若乙故意不叫醒甲又当如何? 分析:好意施惠关系 难点:法律行为一章、债法中都会涉及 相对人无给付请求权。好意施惠关系并不是合同关系,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债的关系,当然也就不发生给付请求权。如甲答应乙于某日顺路搭乘其车去A地,乙不因此取得要求甲载其去A地的请求权。 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为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对相对人所受损害,不负不完全给付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否应负侵权责任则应视具体情形由个案予以认定。 《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思考题2:是否成立了法律关系? 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次日,该女子家人向张某表示感谢 (据2003年司法考试第4卷题目改编) 问题: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提示: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债务关系。 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思考题3:鼓浪屿自杀案(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24日第3版) 原告之女张某与被告郑某原系恋人关系,2007年10月6日,张某与郑某一同前往厦门市鼓浪屿游玩,二人在鼓浪屿鸡母山山顶用餐后,张某自山上坠落,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死者张某的死亡系因感情纠纷跳崖死亡。 被告郑某陈述,2007年5月与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次日被告向张某提出分手,张某未表示反对。后张某对被告表示不甘心就此分手,毕业后会来厦门与被告共同生活半年,若感情不能恢复再分手,被告亦表示同意。2007年7月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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