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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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案例分析 1.香港汇丰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大连分行通知信用证给出口公司。后因急于传递修改书,选用汇丰银行大连办事处通知修改书,修改货物规格。由于修改书未及时通知至受益人,受益人按原规格装运货物并议付,结果遭到开证行拒付。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 分析:信用证修改通过原通知行传递 开证行这样做不合理。UCP规定:“如一家银行利用一家通知行的服务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它也必须利用同一家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因此,由于未及时通知受益人而造成单证不符的责任应由开证行承担。再者,该修改未经受益人同意,修改并未生效,原信用证有效,开证行不得拒付。 2.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该证规定有效期为7月31日,但没有规定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须交单议付的特定期限,证内注明按UCP600办理。外贸公司于7月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提单,签发日期为7月4日。问:外贸公司最迟应在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为什么? 分析:交单特定期限:21天 外贸公司最迟应在7月25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UCP600规定:信用证规定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21天后所提交的单据。据此,本案外贸公司不得晚于7月25日交单。 3.某外贸专业公司从外国某商行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行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的拒绝。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分析: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 开证行拒绝有理。因为开立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而且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责任,而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有关品质不符,进口方应直接向出口方索赔。 4、我方公司与法国公司订立一份出口300公吨冻品合同,规定2010年4月至9月,每月平均交货50公吨, 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的不可缺少的单据之一。4月至6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7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至8月5日才实际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倒签为7月31日,但送银行议付的商检证中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8月7日出口人在同船又装运50公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对这两批货物拒付货款。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的依据。 分析: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同一卸货港不算分批 (1)7月的货物,商检证中的日期与其他单据不一致,单单不一致,因此银行拒付。 (2)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仍不作为分批装运。本例中,7月应出运的货物与8月出运的货物装在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不能视为分批装运,违反了信用证要求每月均装的要求,因此银行拒付。 (3)对于分批装运的货物,如果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的期限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本例中,7月的货物因故拖延至8月才装运,已违反信用证的规定,信用证应从该批起失效。 5、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公司按信用证要求将货物装运,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问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 分析: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6、卖方接到国外开来的一份信用证,证内只规定了装船期限,而没有规定信用证的有效期。又在该项交易的合同中有如下条款:“买方须在×月×日前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应于装运日后15天在装运口岸有效。”请问,卖方能否把合同的上述规定理解为该信用证应在装运日期后15天有效? 分析: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 7、某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4月30日,最迟交单议付期为5月15日,但没有规定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须交单议付的特定期限。受益人于5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4月20日签发的提单办理议付。是否可以? 分析:交单特定期限:21天 8、某公司与国外T公司签定出口一批货物的合同,T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货物6、7月份分两批装运。出口公司在6月30日和7月2日分两次把货物装到同一艘船上,取得两份提单,提单日期分别为6月30日和7月2日。当单据送交银行后,银行认为不符合来证规定,拒绝议付。银行这样做是否合理? 分析: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同一卸货港不算分批 9、某合同规定采购某产品5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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