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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网税坛第11期_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退税:从天津到全国 从政策到征管【荐】.pdf
第11 期 2014 年9 月18 日 主办: 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析新规之精要
中税网税坛 论案例之启迪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退税:从天津到全国 从政策到征管
作者:王冬生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终于从唯一的试点地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扩大到了全
国。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最近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
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以下简称62 号文件),自2014 年10 月1 日起执行。
关于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退税政策,最初是在由上述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天津东
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以下简称66 号文
件)中规定的,地域范围仅限东疆报税港区。本文结合对62 号文件的解读,分析如下问题:
一、天津试点及扩大试点的原因
二、融资租赁出扣退税政策的内容
三、可以享受政策的企业范围
四、可以享受政策的货物范围和条件限制
五、如何计算退税额
六、退税需要什么凭证
七、租赁期未满退租的处理
八、如何把握执行时间
九、海关监管的有关规定
十、税局监管的其他规定
一、天津试点及扩大试点的原因
也许有读者纳闷,为什么融资租赁出口货物最先在天津试点?为什么62 号文件,又将政
策扩大到全国?
答案就在62 号文件和66 号文件的第一段。文件的第一段,一般交代发文的背景或目的,
对理解文件精神很有帮助,但这点常常被人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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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号文件介绍了为什么在天津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
区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51号)的规定,决定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
物出口退税政策。
62 号文件介绍了为什么扩大到全国: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
干意见》(国办发〔2014 〕19 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
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
国办发[2014]19号文件第三条“强化政策保障”中的第十二款“完善出口退税政策”中,
有一句话:适时扩大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试点范围。这是62 号文件的法规依据。
无论是66 号文件还是62 号文件,都是为了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税收是实现国家经
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的一个政策工具,许多税收政策,都是作为政策工具出台的。
二、融资租赁出口退税政策的内容
政策内容包括租赁出口货物和视同出口货物。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包括融资租赁企业、
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统称为融资租赁出租方。
(一)融资租赁出口货物
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 年(含)以上,并向
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二)视同出口货物
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且租赁期限在5 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
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三、可以享受政策的企业范围
根据62 号文件,可以享受政策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具体包括: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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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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