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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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doc

扎实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高青县供销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近几年来,高青县供销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全县共有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47家,其中供销社就占了30家,这30家专业合作社中,多数为供销社发挥组织、协调、服务功能引导农民群众兴办的,也有供销社以资产、人员参与领办的,还有部分是供销社进行规范管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未明确供销社在发展、支持、服务专业合作社方面的相关职能与地位,但在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中的“其他有关部门”实质上就包含了供销社,并且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工作中,肯定也离不开供销社。但是作为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一个未被明确的主体,供销社应该如何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工作并以此争得相关的职能与地位,我们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涉农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对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是新时期供销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覆行好服务“三农”的宗旨,推进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的重要任务,我们一定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积极寻找工作切入点和结合点,在指导、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面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认真学习法律,深刻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特征 掌握法律精神,是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要求。供销社特别是基层供销社及发展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逐条逐款、原原本本地认真学习法律,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基本特征和基本要求,为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学习法律要特别把握以下几条基本精神: (一)根本宗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促进法,法律对如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做出了明确规定。它的根本宗旨,就是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只有把握好法律的根本宗旨,才能深刻领会法律的本意和精髓,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正确目标和方向。 (二)调整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五项: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只有把握好法律的调整对象,才能准确甄别谁是真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防止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少数人控制,确保国家的优惠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关系和责任方式、设立和登记,成员资格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与相应职权,财务管理和可分配盈余的返还比例,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扶持政策以及法律责任等,适当地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方式和行为方式。只有把握好法律规定的组织和行为规范,才能正确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健康发展。 (四)基本特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特殊的市场主体法律。这部法律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权利,规定农民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成员地位平等,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个成员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法律设专章规定了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等优惠扶持政策。同时,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是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的设置及其职权的行使等可以由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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