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全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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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全文.doc

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 2014年2月2日 (二)加强负债品种、期限、交易对手、融资抵(质)押品和融资市场等的集中度管理,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 (三)加强融资渠道管理,积极维护与主要融资交易对手的关系,保持在市场上的适当活跃程度,并定期评估市场融资和资产变现能力。 (四)密切监测主要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和价格等变动情况,评估市场流动性对公司融资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在接受融资抵(质)押品时,应充分考虑抵(质)押品的融资能力、价格敏感度、压力情景下的折扣率等因素。强化融资抵(质)押品管理,确保其能够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日间和不同期限融资交易的抵(质)押品需求,并且能够及时履行向相关交易对手返售抵(质)押品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日间流动性管理,确保具有充足的日间流动性头寸和相关融资安排,及时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日间支付需求。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分析其承受短期和中长期压力情景的能力。在压力情景下证券公司满足流动性需求并持续经营的最短期限不少于30天。通过对压力测试结果分析,确定风险点和脆弱环节,并将压力测试结果运用于证券公司的相关决策过程。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公司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水平及组织架构,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确保公司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需求。证券公司应定期对应急计划进行演练和评估,并适时进行修订。 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理设定应急计划触发条件。 (二)规定应急程序和措施,明确各参与人的权限、职责及报告路径。 (三)列明应急资金来源,合理估计可能的筹资规模和所需时间,充分考虑流动性转移限制,确保应急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持有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确保在压力情景下能够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在一定压力情景下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的各类资产。证券公司应按照审慎原则确定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规模和构成。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在引入新产品、新业务、新技术手段和建立新机构之前,应充分评估其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密切关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防范其它风险向流动性风险的转化与传递。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明确各项流动性风险报告的内容、形式、频率和报送范围,确保董事会、经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 第四章?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第二十九条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 第三十条 流动性覆盖率指压力情景下公司持有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与未来30天的现金净流出量之比。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是指未来30天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与预期现金流入总量的差额。 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公式为: 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 证券公司的流动性覆盖率应不低于100%,以确保证券公司具有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 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详见附件1。 第三十一条 净稳定资金率指可用稳定资金与所需稳定资金之比。可用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压力情景下,能确保在1年内都可作为稳定资金来源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所需稳定资金等于证券公司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与相应的稳定资金需求系数乘积之和,稳定资金需求系数是指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需要由稳定资金支持的价值占比。 净稳定资金率计算公式为: 净稳定资金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100% 证券公司的净稳定资金率应不低于100%,以确保证券公司减少资金运用与资金来源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满足各类表内外业务对稳定资金的需求。 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详见附件2。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报表。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未达到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要求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通过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实施自律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达到80%,在2015年6月30日前达到100%。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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