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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集团博洋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章程2014修订执行董事(7月修改).doc
兖矿集团博洋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五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七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九章 终止与清算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兖矿集团博洋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英文名称:YANKUANG GROUP BOYANG FOREIGN ECONOMIC AND TRADE C0.,LTD,公司住所为:山东省邹城市凫山南路666号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
第四条 本公司为法人独资有限公司。
第五条 股东名称、住所如下:
股东: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邹城市凫山南路298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370000018019807。
第六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总认缴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100%,在1999年8月31日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缴足。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七条 本公司的宗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条例和对外经济贸易方针政策,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经贸业务,通过提供满意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获得客户的信赖,为我国外经贸事业作出贡献。
第八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煤炭、焦炭批发;润滑油、棕榈油、沥青、服装、钢材、建筑材料、铁矿石、镍矿石、镍合金制品、不锈钢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批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经营租船、定舱及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化肥零售;自有房屋租赁。(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章 出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公司出资人的权利:
1、颁发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证书;
2、批准公司章程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
4、委派或更换公司执行董事;
5、对公司派出监事,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 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督;
6、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
7、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8、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9、批准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10、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或经营方针;
11、审批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批准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
12、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管理层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13、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14、批准公司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的方案;
15、决定公司的合并、兼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
16、享有国有资产收益权;
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职权。
第十条 出资人的义务:
l、遵守公司章程:
2、公司登记成立后,出资人不得抽回出资;
3、遵守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各项规定;
4、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证书应载明:
l、授权方的名称、住所;
2、被授权方的名称、住所;
3、授权的国有资产总额;
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5、授权方与被授权方的权利与义务;
6、授权证书的核发日期;
7、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授权证书应由出资人盖章。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出资人委派。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任公司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职务须经出资人批准。《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者,不得担任执行董事。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l、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2、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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