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C.267_85__《2008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引言和A部分.pdfVIP

MSC.267_85__《2008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引言和A部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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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引言和A部分 目录 引言 1 宗旨 2 定义 A部分-强制性衡准 第1章 总则 1.1 适用范围 1.2 波浪中的动态稳性现象 第2章-总体衡准 2.1 总则 2.2 关于复原力臂曲线特性的衡准 2.3 强风和横摇衡准(气候衡准) 第3章-某些类型船舶的特殊衡准 3.1 客船 3.2 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 3.3 载运木材甲板货的货船 3.4 散装运输谷物的货船 3.5 高速船 引言 1 宗旨 1.1 本规则旨在提出强制性和建议性的稳性衡准及其他确保安全操作船舶 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这些船舶、船上人员以及环境构成的风险。本引言 和规则的A部分涉及强制性衡准,B部分包含建议和附加的导则。 1.2 除非另行说明,本规则载有适用于长度为24 m及以上的以下类型船舶和 其他海上运载工具: .1 货船; .2 运输木材甲板货物的货船; .3 客船; .4 渔船; .5 特种用途船舶; .6 近海供应船; .7 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8 平底船;及 .9 甲板上装载集装箱的货船和集装箱船。 1.3 主管机关可以对新颖设计的船舶或本规则未作规定的船舶做出设计方 面的补充要求。 2 定义 就本规则而言,下述定义适用。所用术语如未在本规则中定义,则经修订的《1974 年安全公约》中的定义适用。 2.1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国家的政府。 2.2 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第I/2条所定义的载运12名以上旅 客的船舶。 2.3 货船系指除客船、军事船舶和运兵船、非机动船、原始方式建造的木船、 渔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以外的任何船舶。 2.4 油船系指主要为了在其货物处所散装油类而建造或改造的船舶,包括混 装船和《防污公约》附则II 中定义化学品船(当其载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为散装 油类时) 。 2.4.1 混装船系指设计成既可散装运输油类又可散装运输固体货物的船舶 2.4.2 原油船系指从事原油运输的油船。 2.4.3 成品油船系指从事原油以外油类运输的油船。 2.5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海豹、海象或其它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2.6 特种用途船舶系指《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第MSC.266(84)号决议) 中定义的特种用途船舶。 2.7 近海供应船系指主要从事向近海设施运输补给品、材料和设备,为了在 海上装卸货物,居住舱室和驾驶台建筑物设计在船舶前部,后部设有露天货物 甲板的船舶。 2.8 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MODU或钻井装置)系指能够为勘探或开采液态 或气态的碳氢化合物、硫或盐等海底资源而从事钻井作业的船舶。 2.8.1 柱稳式钻井装置系指用支柱或沉箱将主甲板连接到水下船体或桩靴上 的钻井装置。 2.8.2 水面式钻井装置系指具有单体或多体结构的船型或驳船型排水船体,用 于漂浮状态下作业的钻井装置。 2.8.3 自升式钻井装置系指其活动桩腿能将船体升至海面以上的钻井装置。 2.8.4 沿岸国系指对装置的钻井作业行使管理控制的国家政府。 2.8.5 作业模式系指钻井装置在就位或转移过程中可能作业或工作的状态或 方式。 .1 作业状态系指一钻井装置为开展钻井作业而就位,并且环境和 运行的组合荷载处于为该种作业所确定的设计限制之内的状 态。装置可以处于漂浮状态或处于被支撑在海床上的状态,视 具体情况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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