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基础知识与应用.xls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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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et3 Sheet2 Sheet1 法律基础知识与应用 狭义的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特征 (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 (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所谓“制定” 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原先并没有某种行为规则,由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所谓“认可” 是指国家对社会上早巳存在的某些习惯规则赋予法律上的效力,使之成为法律规范。 (三)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了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利益或行为自由。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上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或行为界限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的分类 法学基础知识 概念 广义的法不仅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而且包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一)法的历史类型 3.资本主义类型的法 4.社会主义类型的法 2.封建制类型的法 1.奴隶制类型的法; (二)法系 1.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英美法系以英国、美国为代表 (三)法的形式分类 1.按照法所调整的是国内关系还是国际关系,把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2.按照法所规定的内容和效力的强弱,国内法又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按照法规定的是反映事实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还是保证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可以把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按照法的效力范围,可以把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5.按照法的创制方式或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把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的制定 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二)法律规范 (一)制定的概念 1.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的 当发生了假定设定的行为或事件时,规范就开始生效. 处理是指规范中规定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制裁就是指违反规范的规定时行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家将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三)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是指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进行的一种分类,凡是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并运用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四)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五)法律渊源 它是指法的效力来源,是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法的产生方式不同,制定机关不同,其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等级也不同。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 1.宪法 我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2.法律 3.行政法规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制定规章 6.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仅在本地区内有效。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特别行政区的法 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可以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制定改认可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特别行政区的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9.国际条约 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国际协定以及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的法律渊源。 法的实施 (一)概念 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这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二)法律适用 (一)一种是法的遵守,简称守法 从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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