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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操作规范.doc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县(市、区)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级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地级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自治区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七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该宗教教职人员已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
2、提供的备案材料属实。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宗教教职人员。
六、申请材料
根据《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五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2、该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县级宗教事务部门20个工作日;地级市宗教事务部门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县级宗教事务部门18个工作日;地级市宗教事务部门1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2026681
投诉电话:0779-2035573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项目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教别:编号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
姓 名 张×
报送单位 北海市基督教“两会”
填表日期 2012年5月23日
国家宗教事务局监制
说 明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有关内容如在本表内填写不完,可另加A4纸附页。
三、本表一式两份,备案程序完成后分别由备案部门和报送备案的宗教团体留存。宗教团体留存的本表“备案部门意见”作为备案部门的书面答复意见。
四、注销备案时,宗教团体递交注销备案的报告同时提交留存的本表,由备案部门在“注销备案”栏写明注销备案的理由和意见后,分别由备案部门和报送备案的宗教团体留存。
广西 省(自治区、直辖市) 北海 市(地、州、盟) 合浦县(市、区、旗)
姓 名
(身份证用名) 教(法、经)名 照
片
(寸近照) 曾用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文化程度 拟备案的教职身份 身份号邮 编 户口所在地 电 话 所在单位 职 务 本人简历(含受教育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何单位 从事何工作 本人签章:年月日所在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宗教团体认定意见(包括认定情况说明):
(盖章) 年月日 备案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销备案:(盖章)
年 月 日
2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承办人提出审核意见(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以同意的决定
(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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