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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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和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制度 子项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含重建)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宗教业务一处、宗教业务二处、宗教业务三处 二、责任人 政策法规处、宗教业务一处、宗教业务二处、宗教业务三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依据 (一)《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二)《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四、办理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五、申请材料 (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书; (二)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四)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六)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七)必要的资金证明; (八)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签署的书面意见。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受理窗口电话:0731网址:/ 2、由政策法规处受理窗口接收项目申请资料,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主体、申请材料、法定形式等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审批申请; 3、窗口受理人员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受窗口受理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委领导签署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见。 4、窗口受理人员将受理情况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进行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录入操作。 (二)业务处室审查 1、业务处室初审人员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拟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 2、业务处室集体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处室负责人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处室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同意后,进行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录入操作。 (三)政策法规处复审 1、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2、对符合标准的,报分管委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政策法规处提交委务会研究; 3、对不符合标准的,将申请材料交相关业务处室。 (四)集体审议 1、委党组成员、委办公室、宗教业务一、二、三、四处、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参加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2、主任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会议意见,并进行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录入操作(可由参与会议记录得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操作)。 (五)办结告知 1、相关业务处室按照委务会要求,形成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并送达申请人。 2、将全套材料按要求整理,并移交委档案室存档。 七、办理期限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在受理20个工作日内对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筹备作出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八、监督管理 (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处内根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委纪检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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