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登记指南(房管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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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登记指南(房管处) 农村房屋登记条件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其他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登记点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房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不属违法(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不存在《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的情形: 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1、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房屋登记的宣传发动、组织落实工作;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等工作(民政、司法、国土、建设等)。 2、负责在便民中心设立房屋登记点,配备相应的设备、指定人员。 3、由指定人员负责受理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及资料的收集,并对农户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报表的上报及日常工作的联系; 4、出具房屋权属来源证明(1982年2月之前建造的房屋)、房屋权属状况的核实、事实婚姻证明(仅限1994年2月1日之前)。 5、负责权属登记公告的粘贴、厉害关系人异议受理、发放权属证书。 房管处联系电话:5082729 注:没有办理门牌证的请先联系地名办办理门牌证。 联系人:陈定华 电话6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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