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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doc
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设立登记
(一)办理流程。
(二)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
(4)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8)以股权出资的,提交《投资人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9)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于第(3)项合并提交。
(10)《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1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1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变更登记
(一)办理流程。
(二)提交材料。
1.变更名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5)《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变更住所。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文件,相同的文件不必重复提交。
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须提交第(4)、(5)两项材料。
4.变更注册资本。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投资人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注册资本数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变更实收资本。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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