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点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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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点评 李传峰 经中国证监会审议批准,2010年2月20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发布了包括《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在内的九项制度。中金所此次修订并重新发布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是在2007年6月27日发布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商品期货市场和国外金融期货市场的成功经验,并广泛征求投资者、会员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意见和建议后形成的。 原有制度从2007年6月27日发布至今已有两年多的时间,期间,大家积极参与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的相关业务规则也是依据原有制度而制定,因此,大家对原有制度应该是相当熟悉。虽然本次修订后发布的各项新制度存在包括提高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修订强制减仓执行条件、取消熔断制度等在内的重大改动,但改动还是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面对股指期货上市在即,为使读者更加直观、快速的熟悉和掌握新制度,本文依次将九项新旧制度对应起来,对所作修订逐一进行分析和点评,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序号 原制度 新制度 点评 1 第十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 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 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 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将该条款由原制度“第二章 品种与合约”移至新制度“第四章 交易业务”。 2 第二十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的,应当向交易所重新申请会员资格,由交易所进行审核。 \ 新制度去除了该强制性规定条款。 3 第二十二条 会员违反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定或者不再满足会员资格条件的,交易所有权暂停其业务或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限制、暂停其业务或者调整、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违反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定; (二)不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三)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相关规定。 新条款增加“限制业务、调整会员资格”作为对交易会员的处理措施;同时增加“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相关规定”这一违规情形。 4 \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对会员的业务运作、风险管理、技术系统等提出要求,会员应当持续满足上述要求。 为适应市场发展,新增交易所该项权利。 5 第二十七条 会员在为客户开立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第二十六条 会员在为客户开立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客户。 新条款突出“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客户”的重要性。 6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会员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申请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可以为其分户管理的资产向交易所申请交易编码。 新条款明确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特殊法人机构的交易编码开立事项。 7 \ 第三十一条 买卖申报经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义务。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所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新增条款明确了“交易成立的条件、买卖双方对交易结果的义务和成交结果应以交易所系统记录为准”。 8 第三十三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会员应当按照规定方式获取并核对成交记录。 第三十三条 每日结算后,会员应当按照规定方式获取并核对成交记录。 由于结算前需做一些准备工作,交易结束并不能立刻结算,新条款更加明确会员获取成交记录的时间。 9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结算会员对其受托交易会员的期货交易承担履约责任,交易会员无法履约时,结算会员应当代为履约,并取得对违约交易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新条款明确结算会员对其受托交易会员期货交易应承担的履约责任。 10 第五十条 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第五十条 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损失。 由于《结算细则》里已明确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为避免重复,新条款这里省略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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