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十二章、德国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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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宪法 一、宪法的成长 大背景:德国制定宪法的历史始于19世纪初期,1815年。 19世纪中期,由于1848年欧洲民主革命的影响,普鲁士等北部各邦也制定了宪法。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德意志市民意识迅速增强,劳工运动高涨,德国各邦有了各种联合的愿望,统一的德国宪法也提上了议事日程。 (一)1850普鲁士宪法 1、背景 2、基本内容 (二)1867北德意志联邦宪法 1、背景 2、基本内容 3、历史意义 二、德意志帝国宪法 1、制定背景 2、内容及特点 3、评价 人物简介   奥托·冯·俾斯麦(Otto von Bismarck,1815年4月1日-1898年7月30日),劳恩堡公爵,普鲁士王国首相(1862年—1871年),德意志帝国第一任总理(1871年—1890年),人称「铁血宰相」  俾斯麦是19世纪最卓越的政治家之一,他任普鲁士首相期间通过一系列成功的战争统一了德国,并成为德意志帝国第一任总理。    最初,作为一个保守的专制主义者,俾斯麦镇压了19世纪80年代的社会主义运动。他通过立法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工人养老金、健康和医疗保险制度,或社会保险。 “铁血宰相”的由来 1862年任普鲁士首相兼外交大臣,极力推行“铁血政策”,主张通过战争,由普鲁士统一德国。他相继发动了对丹麦、奥地利和法国的战争,逐步实现了德国统一。 1862年9月23日俾斯麦被任命为普鲁士首相兼任外交大臣,在普鲁士议会的首次演说中,他大声宣称 :“当代的重大问题不是议论和多数人投票能够解决的,有时候不可避免的,要通过一场斗争来解决,一场铁与血的斗争。” 俾斯麦的“铁和血”,是他统一德国的纲领和信条,他的“铁血宰相”的别称也由此而得名。俾斯麦正是凭靠这种暴力,大胆而又狡猾地利用国际纠纷和有利时机,决定性地使德国通过“自上而下”的道路统一起来。 三、魏玛宪法※ 1、制定 2、概况 3、内容 4、影响:  《魏玛宪法》之显著成就,体现在其提出的公民经济权利的保护和社会化原则上,反映了个人主义向团体主义之转变。先进的法学思想代表时代趋势,引导世界法学思潮和政治制度。但是,时空逆转,随着法西斯主义和纳粹政党粉墨登场,横空出世、羽翼未满之《魏玛宪法》难逃昙花一现、沦为一纸空文之厄运 四、“波恩基本法”的适用和修改 1、背景:1948年2月,美、英、法在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等国的参加下,召开了伦敦会议,决定在西德制定宪法。 9月1日,11个州的代表组成议会委员会,在波恩召开制宪会议,并于1949年5月8日通过了宪法草案。经占领当局批准后,又经三分之二的州议会同意,由议会委员会公布,于5月23日开始施行。这就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 2、内容 第三节、行政法 一、德国行政法的形成 1、发展沿革: (1)萌芽时期 (2)初期发展时期 (3)现代意义行政法的出现 (4)完善定型时期 2、行政法院发展 (1)(2)(3)(4) 3、重要法律 (1)行政法原理发展 (2)1960《行政法院法》 (3)1976《行政程序法》 二、德国行政法基本制度 (一)公务员制度 1、发展沿革 (1)形成确立 (2)帝国时期 (3)魏玛共和国时期 (4)二战后 2、权利与义务 3、公务员失职处理 同类迁移 我国公务员制度? 我国公务员制度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为了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政府拟定了《公务员暂行条例》,出台了10个配套法规,10个实施细则,初步形成一个配套的法律体系。 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18章88条,规定了10种制度:职位分类制度、录用制度、考核制度、任免制度、职务升降制度、奖惩制度、培训制度、交流制度、回避制度、申述控告制度。从总的来说政府应该推动研究改革以人为本关心公务员成长,制定措施吸引优秀人才,精简机构和人员、分散下放权力强调制度的灵活性,加强能力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完善竞争机制改革分类制度改革业绩评估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灵活的工资制度提升道德标准。 二、公务员考试 考试流程 1、报考 2、笔试 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以前公共科目笔试按A、B类职位分别进行。A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B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通知。从2006年开始,A、B类都要考一样的科目,就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只不过《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别命题。而各个地方的考试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有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各有不同,要报地方公务员考试的同学要注意查阅当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简章,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目前就公务员考试改革的趋势来看,倾向于向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靠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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