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仓街道盐经三路等道路建设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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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仓街道盐经三路等道路建设工程 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根据《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定海分区盐仓片区规划》、《舟山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结合盐仓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安置方式: (一)适用范围:盐仓街道盐经三路等道路工程规划要求需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本方案所称征收人为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受定海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授权定海区盐仓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安置工作。 本方案所称被征收人是指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安置方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也可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根据征收地块规划设计,以多层住宅或小高层、高层住宅为主,安置地块符合规划要求的可建复式房。 (三)安置户型:调产安置多层户型拟定为60型、70型、80型、90型、100型、120型,复式户型拟定为140型、150型,安置房户型实际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上述安置户型根据拆迁地块确定(详见拆迁规划户型图)。 (四)安置地点:盐经三路安置小区。 (五)安置房由征收人统一规划建设,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 二、房屋产权确认 被征收房屋产权及面积,由房管部门根据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办法和国家房屋测量规范确认。 (一)按建设部有关对房产测量规定标准执行(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等凭证)。 (二)1990年4月1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房屋,经所在村委和街道证明,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房管部门可以予以确认。 (三)被征收人因正当原因确实无法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未记载面积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宅基地使用面积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经公告无异议后依法予以确认。 (四)被征收人在征收前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但未按规定拆除原有宅基地住宅用房的,其原有宅基地住宅用房不予确权也不予补偿,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五)征收涉及临时建筑的,应结合临时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格、剩余使用期限等因素评估后给予补偿,但不予确权也不作安置。 (六)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进行装修、翻(扩)建等建设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1.依法确认产权的房屋,按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基准价1800元/平方米,结合建筑结构、面积、成新率等因素评估确定。 2.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质并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对房屋装修不要求评估的,装修费可按确认的原房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增的装饰、装潢物不予补偿。 3.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原房后,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所有。 (二)多层房、复式房住宅调产安置。 1.按被征收人的原房确权合法建筑面积再奖励50%计算总安置建筑面积,但原房为平屋的(指平屋为唯一住宅,不含小屋及附属用房)按原房确权合法建筑面积再奖励70%计算,并按以下规则选择户型: (1)原则上被征收人可以在总安置建筑面积内根据征收人提供的户型进行自由组合。 (2)组合后多余原房确权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含20平方米)的,仍可按就近就高的原则选择多层住宅一套,或选择实行货币补偿。 (3)组合后多余原房确权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不含2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面积=原房确权面积-产权调换面积÷1.5(平房1.7)。 2.按原房面积奖励的部分面积免缴房价款(楼层系数另行结算)。 3.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内有多处住宅房屋,在实行安置时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房屋面积。 4.被征收人选择复式住宅安置的,总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必须在130平方米(含130平方米)以上,可选择复式住宅。 5.总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人均小于40平方米且在盐仓范围内无其它房屋的(不包括商品房),可按建筑面积人均40平方米(在册户口)住房面积计算,所发生的超原房总安置面积部分,按下述第(三)款规定安置房价款结算(详见安置房价格表)。 6.被征收人属于低保户的(凭民政部门证书),且可安置面积小于最小安置户型的,按最小户型安置,新旧房屋互不结算差价。 7.被征收人安置多层住宅家庭成员中,分房时凡年满70周岁以上或下肢残疾、盲人等(凭民政部残疾证),经本人申请可照顾低楼层安置。 8.多套安置的被征收人户内成员符合农村私人建房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可户内分套安置,但必须提供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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