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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淮安市规划局通过中天优诗美地 七号楼规划初审的陈述状 淮安市规划局: 现对中天优诗美地居民生活小区规划听证会,提出如下答辩。 一、关于建筑物退让 建筑物退让,也就是对边界的退让。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第三章3.1建筑间距作了如下表述:“3.2.2.1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的遮挡建筑,其主、次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为0.5L; 根据这一规定,中天优诗美地小区七号楼,对既有小区建筑边界的退让应为0.5L=(L1±L2)×0.5( L=建筑间距L= L1+ L2 L1=日照间距 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 L1=i?H i=日照间距系数 H=建筑的计算高度”淮安纬度:=系数)=(75±L2)1.41×0.5(L2在此忽略不计)=105.75×0.5=52.88米。而目前市规划局许可的中天优诗美地小区七号楼规划,对地界的退让只有41.9米,少退让了约11米。 我们认为,淮安市规划局的回复淮安市规划局,在此又犯了偷换概念、循环论证的错误。淮安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的人讲的“L”,不是《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所讲的“L”。淮安市规划局首先以他们拟审批的间距为合法间距,“七号楼距北侧住宅楼的距离约为46.8米,即L为46.8米,0.5L为23.4米,”而不讲法规的要求。淮安市规划局得出的“L”,是介于“满足大寒日两小时日照分析”的所谓的“L”,是臆断的“L”,是无法找到其法律出处的。我们认为“L”,是《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所讲的“L”。 按淮安市规划局提供的数字,对地界的退让只有41.9米,L1=0.5i?H,七号楼的合法高度,只能是41.9÷0.705=59.43米。二十一层的七号楼,如果每层层高是3米,楼高就是63米的高度,对建筑边界的退让应该是:63×1.41×0.5+0.9=48.15米。少退让了6.25米。 二、关于建筑间距 目前的中天优诗美地小区七号楼规划,是否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及《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要求?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第三章3.1建筑间距作了如下表述:“3.1.2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特别是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物退让)。 3.1.3各市、县(市)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1.3执行。表3.1.3 (此处略即:淮安纬度:1.41系数) 3.1.3.1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 L=L1±L2 L=建筑间距L1=日照间距 即:淮安纬度:1.41系数 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分两种情形)L1=i?H L1=日照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建筑的计算高度 中天优诗美地小区七号楼的建筑为二十一层,建筑高度为63米,按淮安市区纬度的建筑间距1.41系数计算,与东湖豪庭小区10、11号楼(第一排)88.83米。而淮安市规划局初审中天优诗美地小区七号楼与北侧住宅楼——东湖豪庭小区10、11号楼的间距仅为46.8米(这里暂且采用这个数据),这与法规明显不符。建筑间距少了42.03米。 按市规划局提供的46.8米建筑间距这个数据,中天优诗美地七号楼的法规允许的建筑高度为,46.8÷1.41+0.9=34.09米。 据此,我们认为淮安规划局的违法审批七号的63米的高度,同时触犯了两条法条。 法规对“可”字的规释义 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B.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B.0.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何谓“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所谓“条件许可”,是指客观条件许可。因此,淮安天翔房地产有限公司“首先”应选择将七号楼的建筑高度限制34.09米以下。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释义是非常明确的:“可”,是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这是一种有约束的选择,而不是无约束的随意选择。 只要开发商有开发利润,就不能超标准建建筑;就不能超i=日照间距系数。 三、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已有四年,于二○○七年十月公布,并于二○○八年一月一日实施。不存在法律“不溯及既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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