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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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要求.doc

天津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要求 津科成[2010]185号 ? 第一条 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负责我市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科技成果登记实行登记制,经过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二条 进行登记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推荐单位同意。 医疗卫生类科技成果应按照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经过市卫生局、医科大学或中医药大学同意后进行登记。行政隶属关系不隶属于该三个系统的本市医疗卫生单位形成的医疗卫生类成果,推荐单位应商卫生局,共同推荐登记。 第三条 科技成果登记范围:执行国家和省市级的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工作要求登记;已通过其它渠道登记的科技成果不得再次登记。 第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第一完成单位应是该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发单位。 第一完成单位应是我市单位或各部委所属驻津单位。 第五条 进行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⒈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⒉己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⒊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第六条 科技成果登记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评价证明材料并已实际应用(或被他人正面引用),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排序等方面的争议。科技成果名称应能准确反映科技成果的研发内容。附件材料不能反映完成人情况的,登记时必须由第一完成单位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且必须有完成人本人签名。 第七条 本工作要求所指科技成果包括以下三类: ⒈应用技术类成果 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以及计量、标准、科技信息、环境科学等研究成果; ⒉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指在阐明自然现象、揭示科学规律、提出学术观点等方面取得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⒊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软科学类)成果 指列入到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并通过验收的成果。 第八条 科技成果登记具体要求 ⒈应用技术类成果 ①鉴定成果: 列入国家各部委和天津市科委、市教委、市农委、市建交委、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科技计划的项目,应由计划下达单位组织鉴定,登记时需提供计划任务书。应在鉴定后三个月内进行登记。 不属于上述科技计划的,须经市科委授权的各区县科委或科技中介机构组织鉴定。其它无授权单位组织的鉴定不予登记。 ②验收成果: 国家各部委以及天津市局级以上单位科技计划项目,经任务下达单位组织验收后可进行登记,登记时需提供计划任务书。应在验收后三个月内进行登记。 ③新药 应已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应已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注册批件》,应在取得相关证书或批件一年内进行登记。 药品补充申请和药品再注册的,不予登记。 兽药、农药、化肥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④医疗器械 应在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一年之内进行登记。 ⑤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一年以上,可以进行登记。登记时需提供正式颁布的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及审查纪要、实施效果的证明文件。 ⑥植物新品种 经国家或我市植物品种审定部门审定通过取得新品种证书的可以进行登记。 ⑦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已取得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证书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应单年度实现经济效益或节支30万元以上。 外观设计专利不予登记 ⑧软件著作权 取得软件著作权一年以内并已应用的可以进行登记。 ⑨集成电路版权 取得集成电路版权一年以内并已应用的可以进行登记。 ⑩经市卫生局、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组织认定的成果。 ⒉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①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基础理论类项目,通过验收的可以进行登记。 ②学术论文类 具有5篇以上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的学术论文,不包括综述性论文;5篇论文被他人正面引用10次以上;知识产权清晰;完成人必须是论文的作者。 ③科普类科技著作 出版一年以上,十年以内的科普著作,经相关机构组织专家组评审之后,可以进行登记。 ⒊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软科学类)成果 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项目通过验收后,可以进行登记,登记时需提供计划任务书。应在验收后三个月内进行登记。 第九条 按科技成果类别,登记时应报送的技术文件、资料分别为: ⒈应用技术类成果应报送以下材料: ①相关的评价证明材料(鉴定证书、验收报告、知识产权证明、认定、审定证书、检测报告、经济效益以及应用证明等)。 ②技术资料(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标准等)。 ③科技成果登记数据库文件(电子版)和《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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