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執行公務過程中常見的錯誤觀念.pptVIP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執行公務過程中常見的錯誤觀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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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執行公務過程中 常見的錯誤觀念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審判長 湯文章 2013年9月26日、10月16日 報告內容大網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公務員執行公務過程中常見的錯誤觀念 壹、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行政院於97年6月12日第3096次會議通過 行政院於97年6月26日以院臺法字第0970087013號函函頒,本規範訂於97年8月1日開始施行 規範緣起 建構公共服務倫理 公務員受有身分保障,其職責係為全體國民服務,使用及分配公共資源乃基於公共信任,為避免公共資源浪費及公權力濫用,應對其行為加以規範 順應世界潮流發展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均重視公務員行為規範 美國、日本及新加坡等先進國家對於公共服務者皆訂有具體規範 規範目的 樹立廉能政治新典範 引導公務員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本規範第1點及第3點: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並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重建國民對政府的信任與支持 期許全國公務員能共同遵循本規範,形塑廉潔政治風氣,有效提升政府清廉形象。 規範架構 立法目的、定義用詞 揭示依法行政及公共利益為依歸 明定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出席演講等活動之原則、標準及程序 兼職禁止、首長踐行程序、妥善財務處理、落實平時考核 適用疑義洽詢管道、政風人員任務、違規懲處 授權各機關另訂更嚴格標準 行政院以外其他機關之準用 規範對象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之公務員 公務員 本規範第2點第1款: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包含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包括約聘僱人員在內)、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不包括未具公務員身分之純勞工)。 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摘錄):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規範內容—受贈財物 原則 本規範第4點及第5點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財物 解釋上包含其他具有經濟上價值之權利及利益 例如:工作安排、便利貸款、高爾夫球會員證等 規範內容—受贈財物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規範第2點第2款):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規範內容—受贈財物 例外 本規範第4點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屬公務禮儀。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規範內容—受贈財物 公務禮儀 本規範第2點第4款: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例如:機關首長或同仁前往其他機關參訪,致贈或受贈紀念品。 例如:外交部、僑委會或其他政府官員在國外參加僑社舉辦之活 動。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本規範第2點第3款: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規範內容—受贈財物 據媒體報導:高雄捷運公司董事長陳振榮證實,交通部前次長周禮良生病住院時,他與前副董事長陳敏賢前往探病時,確曾「一人一包」贈送渠20萬元慰問金。 案經立法委員向前交通部長林陵三質詢,前部長表示,探病送20萬元慰問金, 於「常理下並不合理」,業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應予懲處。 規範內容—受贈財物 公務員對於「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餽贈得否收受? 原則:得接受,惟該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且為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者,得逕為收受,無須知會或簽報。 規範內容—受贈財物 法務部調查局主任秘書柯尊仁遭媒體報導不當收受商人禮物,案經該局調查結果,發現柯員接受商人吳長生餽贈之琉璃製品,總價達39,600元,已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卻未依規定陳報政風機構而逕自回贈禮券,致影響調查局聲譽;經該局考績委員會決議為記過處分,並降調訓練委員會副主委,該琉璃製品亦要返還。 規範內容—受贈財物 公務員得否透過配偶、子女或朋友代為受贈財物? 本規範第6點:推定下列情形為公務員本人受贈財物 以公務員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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